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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刑法案例,2019年法考如何考察?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9-03-01 收藏 : 35 查看 : 16598 评论 : 16

原创作者: 深蓝法考免费课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司考)改革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更加贴近司法实践且多学科交叉化考察开始成为新趋势。

法考主观题命题会来源于“活生生”的案例,比如最高法、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例,在平时复习的时候要关注一下这些案例。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南方周末报社、法律出版社等机构评选出的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刑法领域初选案例就为现阶段大家刑法复习以及知识点的检验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今天深蓝君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这十个案例。

1、程正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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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3日,鹤山区法院认定河南省濮阳市工业园区原党工委书记程正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程正义当庭陈述其遭受到了刑讯逼供,但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程正义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4月21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17年1月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程正义取保候审;2018年3月9日,太康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18年9月26日,鹤壁中院赔委会决定,鹤山区法院支付程正义赔偿金358487.6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019年1月17日,为濮阳工业区党工委原书记程正义召开恢复名誉大会,鹤山区法院公开为程正义赔礼道歉。

法考知识点

刑法: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证据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保候审、上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重点考点回顾

对于一切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定、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侦查机关自行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和法律援助、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等知识点是法考的必考点,一定要予以把握。

对于上诉的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重点把握,对于二审的程序一定要自己梳理清楚。

2、安徽涡阳五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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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命案,同村五名周姓男子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抓捕,最终判决涉案五人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十五年。多年来,被告人及其家属坚持申诉,安徽高院于2017年8月2日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8年1月4日,被判处死缓的周继坤刑满释放,至此,此案5名原审被告人皆已获释。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原审五名被告人无罪。  

法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重点考点回顾

申诉与申诉审查的处理,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罪名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违法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3、金哲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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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发现一具女尸,27岁的金哲红被锁定为嫌疑人。历经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金哲红四度被判处死缓。入狱后金哲红仍不认罪,坚持申诉。

2018年5月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案。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再审宣判: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判,判决金哲宏无罪。

法考知识点

刑法:死刑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重点考点回顾

刑事司法赔偿范围:侵犯人身权(违法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侵犯财产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初此之外,刑事赔偿的计算、司法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的程序等知识点考生都要进行梳理,予以把握。

4、昆山于海明案

2018年8月27日晚,于海明骑自行车与醉酒驾驶轿车闯入非机动车道的刘某发生刮蹭引发争执,刘某对于海明持续追打,并拿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身体多个部位,击打过程中砍刀被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捅刺刘某,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后刘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8月28日,昆山市检提前介入此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本案。

法考知识点

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特殊正当防卫

重点考点回顾

正当防卫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正当防卫为了保护更优越(至少同等) 的法益,刑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所以,正当防卫既不具备形式违法性,也不具备实质违法性,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在法考中关于正当防卫以下知识点是重点难点,考生要认真予以把握!

1、不法性的理解(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的人法益侵害行为,能否对其正当防卫?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对于侵害公法益的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的处理?对于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等)

2、对象条件的理解(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或者防卫行为造成第三者法益损害的处理)

3、主观条件的理解(偶让防卫中不同学术观点争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的处理)

4、时间条件的理解: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取决于防卫人是否已经预见,是否已经准备防卫工具。(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5、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

5、孙政才受贿

2002年至2017年,孙政才在担任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亿余元。

天津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政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孙政才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重点考点回顾

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及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受贿形式都要认真把握。

受贿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也是重要考点,例如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受贿罪与诈骗罪等。

6、王成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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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9日,吉林辽源西安区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前吉林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有期徒刑三年,后王成忠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8日,吉林辽源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王成忠及辩护人当庭以王成忠此前系辽源中院法官为由提出辽源中院法官全体回避的申请,11月12日辽源市中院报请吉林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此案,11月22日,吉林省高院决定指定通化市中院依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考知识点

刑法:民事枉法裁判罪

刑事诉讼法:回避、二审程序

重点考点回顾

对于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一定要予以把握,“应当”与“可以”是法考常设的陷阱。

回避多以选择题形式考察,主要集中在回避适用的人员、利益、适用条件,特别注意区分刑事中的回避制度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

在回避中,享有申请复议权利的主体是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无权申请复议。享有申请复议权利的主体想原决定主体申请复议一次。

7、物美张文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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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终审以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8年5月31日,最高法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法考知识点

刑法: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8、张扣扣案

1996年,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之子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死亡。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先持刀捅刺王自新的儿子王正军和王校军,致二人死亡,后又去往王自新家中将其杀害。

张扣扣两天后投案自首,称自己是因幼年目睹母亲被故意伤害致死,22年后为母报仇。一时间,张扣扣被塑造为“侠义之士”,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一沙一叶一世界》刷爆朋友圈,引发热议。

法院一审认定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法考知识点

自首、强制医疗程序、情理与法理

9、李锦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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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李锦莲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药的奶糖,导致同村两名孩童死亡,在经过一审、终审之后,李锦莲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后,指令江西高院再审,但再审结果维持原判。李锦莲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续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审。

江西高院于2018年5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认为,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和技术鉴定,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当面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疑罪从无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主要体现在: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认定事实;

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0、李淑贤案

2013年5月3日,河北省滦平县张百湾镇村民李淑贤家的退耕地及自家栽植的数百棵成才树木被同村村民平国纪以滦平县国土局土地平整项目为名,私自损毁。李淑贤及其小女儿关桂侠在多次找相关部门反应无果的情况下,进京维权,举报贪腐。

在小女儿关桂侠被强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李淑贤及其三女关桂香再次被逼进京举报控告,滦平县人民法院又以李淑贤、关桂香“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淑贤有期徒刑两年半,关桂香有期徒刑三年半。李淑贤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李淑贤先后经历胸椎骨折、腰椎骨折,生活不能自理。李淑贤的家人曾以此为由,多次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递交保外就医申请,但一直未获批准。

直到2018年12月3日,河北省女子监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李淑贤假释的建议书,石家庄中院于12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此案。

2019年1月24日,石家庄中院裁定予以李淑贤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3月21日。

法考知识点

刑法:寻衅滋事罪、假释

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对象、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程序、取保候审期限等都应当仔细把握。

法律思维的养成绝不是一朝一夕,平时多关注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案例,试着分析其中的知识点,对法律思维的养成大有裨益。上面的知识点你都get到了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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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168861 2019-2-28 20:23
这个,有用!
引用 yangwind 2019-2-28 21:44
谢谢分享
引用 patle 2019-3-1 13:09
能在把知识点在以注释的形式扩展一下就更赞了。
引用 还酹江月 2019-3-1 19:43
很好
引用 745752335 2019-3-1 21:13
不错
引用 法考-过过过 2019-3-1 21:48
这几个案例都很有指导意义,感谢分享!
引用 齐天大宇 2019-3-1 22:15
收藏了,后期慢慢研究和学习。
引用 wydyqn 2019-3-1 23:22
还行!
引用 Dorisangle 2019-3-2 10:22
不错
引用 greenhulk609 2019-3-2 10:38
先收着
引用 Waiting4U2Home 2019-3-2 13:14
都值得好好学习和研究,如果把楼主在每个案子后面所列的知识点搞清楚的话,对考试应该很有帮助
引用 三分如雨 2019-3-3 22:29
以后案例题素材!
引用 父爱若水 2019-3-5 10:21
这个真不错
引用 父爱若水 2019-3-5 10:22
这个真不错
引用 jojo_wgc 2019-3-10 18:04
感谢
引用 0347 2019-3-1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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