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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打市政府秘书长一巴掌,要不要被拘留?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21-01-23 收藏 : 0 查看 : 2544 评论 : 19

原创作者: 王平聚律师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掌.jpg

2020年11月,网上传出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尚某在信中说,自己的丈夫,济源市政府秘书长翟伟栋被市委书记张战伟打了一耳光,之后心脏病发,住院治疗多日才返回岗位。而事件的起因,是本月11日,市委书记质疑没有市领导身份的市政府秘书长在领导专属食堂吃早餐,怒而在众目睽睽之下甩出一巴掌。

市委书记这一巴掌,吸引了无数的吃瓜群众的注意力。这一巴掌的双方身份不可谓不特殊,而事出起因,也让人感觉匪夷所思。

吃瓜网民评论说,好大的官威!确实,河南济源市,说起来也真不简单。截至2020年6月,人口约有70万人的这个典型的中等规模的县级市,早在2005年升为河南省唯一直辖的县级行政区。网上对一个正县级官员如此展现官威无比愤慨。

而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更关心这个“巴掌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市委书记这一巴掌,要不要拘留?

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殴打他人经鉴定为轻微伤,那打人行为依法应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市委书记这一巴掌至少应当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被打者进一步伤害,还可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但打人的市委书记为何未被处罚?未被拘留?

我们的党员,我们的政府官员,难道不应该带头尊重法律的实施?不应该带头模范遵守法律规定吗?

若从职权地位来看,执行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受政府首长领导。特别是这个“巴掌事件”的打人者是市委书记,作为下属部门的公安,管不了作为领导的书记,哪怕作为市政府秘书的下属被市委书记巴掌呼进医院住院治疗。而官方对此讳莫如深,恐怕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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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9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倏然而至 2021-1-19 05:46
两个字送给你,呵呵。
引用 nice循 2021-1-19 07:43
拘留个屁
引用 nice循 2021-1-19 07:44
楼主只学了法学,没学腹黑学和其他学问。
引用 michaelstar 2021-1-19 08:40
你这个是伪命题
引用 yuanchang7 2021-1-19 08:42
大部分打架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
引用 z360 2021-1-19 09:40
只能说“可以拘留”,不是应当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引用 刘元东 2021-1-19 09:50
谁干抓?都冲孬种了
引用 韩含6079 2021-1-19 09:53
只能说呵呵
引用 从公安到律师 2021-1-19 17:47
当事人并未报警,无法取证,何谈处罚
引用 zhaobrand 2021-1-19 18:36
没有轻微伤
引用 飞雪无声2008 2021-1-19 22:21
从公安到律师 发表于 2021-01-19 17:47
当事人并未报警,无法取证,何谈处罚

警方敢处罚书记?
引用 hougerfeelm 2021-1-19 22:21
刑不上大夫?
引用 BiLee… 2021-1-20 06:39
当事人未追究,拘留毛拘留。
引用 BiLee… 2021-1-20 06:45
我们国家解决纠纷的机制有很多,不是都由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的,也不是由一部刑法解决的,书记的这一巴掌,妥与不妥都不会走到派出所去解决,毕竟市委书记要走司法程序也是监察委管辖了。
引用 nice循 2021-1-20 07:33

我们有“官当”的传统文化。
引用 xuehaiwuya12138 2021-1-24 16:14
引用 xuehaiwuya12138 2021-1-24 16:16
管纪律的一把手市纪委书记是副厅级,市委书记是正厅级,怎么管,等上级?上级太远
引用 lake206 2021-4-28 10:58
这个要从法律人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打一个巴掌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适用罚款处罚。
引用 lake206 2021-4-28 10:59
lake206 发表于 2021-4-28 10:58
这个要从法律人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也可以适用,调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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