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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主任收回扣被带上警车前的反问,说明了什么?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21-01-31 收藏 : 0 查看 : 1866 评论 : 10

原创作者: 王平聚律师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受贿.png

“我都交代,有这么严重吗?”浙江省人民医院科室主任胡某在被警方带上警车之前,不敢相信地反问警察。作为省三甲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胡某,因收受多名医药代表提供的药品回扣345万元,2020年7月,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她在上警车前对警察充满吃惊意味的反问,至少表明了她心理的三个不解:医生收受医药代表回扣是大问题吗?收受回扣如果被查,只要交代了就没事了,你们为什么要带我走?我是一名受人尊敬爱戴的医生,我怎么可能犯罪?

作为一名业务能力强,曾兢兢业业倾尽全力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好医生,面对警察,却有这样的反问,也表明了她对受贿罪怕是有很深的误解;同时对自己收受医药代表回扣的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以为然。是因为医生收受回扣这件事本身就是普遍存在的原因?抑或是觉得中国法制里就是法不责众的?

回扣.png


受贿罪这个罪名,打击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几类:

第一类是索贿。这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第二类行为方式是收受贿赂。这是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此种受贿,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这种利益可言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受贿罪的第三类是单纯受贿。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形。此种行为也无需为人谋利。

严惩.png


在本案中,胡某收受回扣达345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受贿罪的认定,法律也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对部分医生收受回扣获刑这个现象,你有何看法?欢迎在留言区留下你的看法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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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0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z360 2021-1-29 22:08
受贿罪的管辖是监察委吧,怎么变成了“警方”?
引用 cenglou07 2021-1-29 23:32
侦查是监委会,监委可以留置调查,但是逮捕肯定是公安部门。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1-1-30 09:01
监察委对被调查的涉嫌受贿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引用 qysl08 2021-1-31 21:3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引用 飞雪无声2008 2021-1-31 22:23
几乎都吃回扣,查起来岂不是每个医生都犯法?
引用 meigang19870312 2021-2-1 08:36
除了索贿,都要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吧?
引用 许大先生 2021-2-1 21:11
meigang19870312 发表于 2021-02-01 08:36
除了索贿,都要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吧?

不是说了吗?还有第三条
引用 小哥008 2021-2-4 01:17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不是说医院普通医生利用的是处方权所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院长利用的是公共管理权才是受贿罪吗?
引用 红拂夜奔 2021-2-4 14:22
小哥008 发表于 2021-2-4 01:17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不是说医院普通医生利用的是处方权所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院长利用的是公共管理权 ...

不要听楼主瞎忽悠,还好意思自称刑辩团队。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连基本的罪名概念定义都搞不清楚,张口就来,头头是道地分析。
一顿操作猛如虎系列。
引用 lake206 2021-4-29 08:26
这个问题比较严重,建议是否立法上要改进,适用目前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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