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13 收藏 : 0 查看 : 2634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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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民法题库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导致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比如设立抵押权(直接导致了抵押权的产生)、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是给双方设定给付义务的行为。比如,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到来之时同时履行。此时,对于双方来说,只是设定了一个给付的义务,只是可以请求对方做出一定的给付行为,而没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这两种行为的区分意义重大,借用王泽鉴先生的讲法,弄懂这对概念,相当于是打通民法的“任督二脉”。 通常来说,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从理论上说,负担行为通常就是债权行为,而处分行为通常就是物权行为。比如,一个人那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此时,抵押权是不成立的,但是,双方的抵押合同是完全有效的。这一点是司考的常考点,一定要重点掌握! 相关真题:民法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韩祥波 查看:韩祥波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