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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立法动态 2011-08-17 收藏 : 0 查看 : 1724 评论 : 0

原创作者: 胡雅君 刘倩伶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24日到26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刑诉法》草案)。

  “间隔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向本报记者透露了此次修订的部分细节。

  修法主要指导思想是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解决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并推进刑事司法进步。这一修法思想在修法具体条文中多有体现,例如在审判中延长了审理期限,将窃听、卧底、秘密摄像、拍照等技术侦查、秘密侦查作为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加以规定。

  此外,新《刑诉法》草案为解决《律师法》衔接问题,做了一定修改,“但并不是照搬《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权等方面做了一定的例外规定。”

  “北海四律师案”代理律师陈光武说,“目前刑诉法修改已经进入最后攻坚阶段了。但是据我了解,这一阶段的草案修订,只在公检法司内部讨论,缺少律师的参与”。

  审期延长

  陈卫东介绍说,新刑诉法草案起草中,听取了审判机关提出的审理期限过短的意见,而在草案中将审期延长。

  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一般案件一审和二审都是1个月的审理期限,最长可延长半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审理特别复杂的案件往往难以在规定审限内完成。陈举例说,当被告人是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案件卷宗达到几十本甚至几百本的复杂案件,要在一个半月中,进行律师阅卷、公诉人阅卷,常常让法院感觉审理时间不够。

  为此,新的《刑诉法》草案建议,将一审、二审的审限分别延长1个月,规定法院一审、二审应在2个月以内宣判,最长可到达2个半月。

  新的《刑诉法》草案吸收侦查机关意见,除延长审理期限,还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

  现行《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对于有些案件12小时的传唤拘传时间过短,12小时传唤中断后证据消失、取证困难。

  陈卫东介绍,新《刑诉法》草案规定,传唤、拘传时间通常仍是12 个小时,但如果情况复杂,比如考虑对传唤人、拘传人后续采取逮捕措施的,拘传和传唤时间最长可以延长到24小时。

  新《刑诉法》草案在拟定过程中,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用疲劳战术,车轮战术审问嫌疑人的做法,草案对于讯问做出严格时间限制。

  “比如规定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一定的时间,总体讯问时间不得超过一定的小时。”陈卫东如是说。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参与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介绍,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律师的约见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上基本完成了与《律师法》的衔接,但也在原则上承认《律师法》规定的同时,新《刑诉法》草案也规定了些例外情况。

  此前《律师法》和现行《刑诉法》一大冲突问题是,律师会见要不要侦查机关批准?

  因为《律师法》规定律师只须携“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刑诉法》则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陈卫东透露说,在此次《刑诉法》草案中规定律师会见的普遍规则是律师凭“三证”,看守所就应及时安排会见。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安排会见者,48小时内应安排律师会见。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则作为律师会见的例外规则,对于此类案件,律师会见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此外,律师会见,侦查人员是否要在场也有争议。现行《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需要,律师会见的时候可以派人在场。

  《律师法》则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界多认为,侦查人员在场不仅是监听,而且有监视。为了落实《律师法》律师不被监听的规定,新《刑诉法》草案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陈卫东认为,新《刑诉法》草案中增加这一条款,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一定不能在场,他认为,律师不受监听是指侦查人员不能获取谈话内容,而不是侦查人员一律不能在场,“侦查人员在看得见但听不见情况下也是可以的”。

  此外,在律师权部分,新《刑诉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身份为辩护人,原先相关侦查、检察机关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需听取辩护人意见,新《刑诉法》草案规定,在侦查阶段也要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规定案件卷宗中对辩护人意见要有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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