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新旧婚姻法不同 建议学习西方社会建立契约婚姻

立法动态 2011-08-21 收藏 : 0 查看 : 270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东北网

  东北网8月21日讯 “老公变房东了!”、“女性在婚姻里越来越弱势了!”近日,各大网络论坛和微博上热议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认为其中关于房产部分的解释,对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大为不利。与网友们的质疑不同,我市一些律师却对“解释(三)”或将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了担忧,同时也有专家对此解释如何认识和理解给出了建议。

  担忧在审案件是否适用“新解”?

  我市民事法律专家、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感慨,感觉这部司法解释是一夜之间就宣布实施的,虽然在过去也出过征求意见稿之类的东西,但还是感觉太突然。感觉突然的原因除了颁布实施的时间以外,一些他代理的在审案件将如何进行,也让他乱了方寸。

  胡律师说,一般新的法律法规或是司法解释出台颁布的时候,都要说明新法(规、解释)的溯及力,也就是说应该规定一个时间界限,并以此界限分割新法(规、解释)与旧的管辖范围,而这次的“解释(三)”并无此类规定,这给正在审理中的许多离婚案件造成了相当大的问题,因为很多案件如果适用“解释(三)”的话,那就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

  胡律师正在代理的数个案件都涉及到此类问题。其中一起案件的原告当事人起诉自己的妻子,主张他们的婚生子并非自己所生,而是妻子与他人之间的孩子,并向法院拿出了自己和孩子的血型来证明。而且他还要求妻子带着孩子与他一起去相关部门做亲子鉴定。来证明他的主张。可妻子就是不带孩子出面,即便是法官劝说也不同意。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解释)来强制任何一方去做亲子鉴定,也就无法证明男当事人的主张成立。可如果适用了新的司法解释,那么结果就会大大不同。因为“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女当事人方继续拒绝带孩子配合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庭可以推定确立的方式来支持男当事人一方的诉求。

  有关需要亲子鉴定的案子只是离婚案件中的极端案例,更多的案件是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如此问题。在“解释(三)”是否适用于在审案件的问题上,很多法官也感觉这是个问题。道里区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由于没有得到明确的指示和说明,今后全国各地法院会出现很多依据不同的判决,这将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她期待能再出台一个明确的细则来确定“解释(三)”的溯及力的问题。

  农村妇女只能委屈求全?

  有网友写文章大赞该解释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文章中说,不少人称该解释让“丈母娘需求论”成为笑谈,因为不管是男方婚前买的房子,还是婚后男方父母给买的,都属男方个人所有,丈母娘的需求终将成为无效需求。有些专家教授则想得更远,认为该规定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进而认为此立法导向有问题。说实话,这些言论较为可笑,其成立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婚姻中由男方买房。诚然,这是中国传统习惯之一,但随着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普及,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女方买房或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的现象不断增加,这也是新婚姻法此规定号称与国际接轨之根由所在。换言之,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它既然可让买得起房子的男方放心,也就同样让买得起房的女方放心。社会舆论不是普遍对“一嫁改变命运”的拜金者以及“小三”颇有微词吗?此规定不正好唤起这些人的“自立自强”意识吗?

  我市民事法律专业律师,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博认为,现实情况远没有这篇文章里写得那么惬意,大多数的农村妇女根本做不到文中所说的“自立自强”。虽然很多人认为该《解释》是一个巨大的社会进步,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却没有照顾到广大农村的现实问题。她向记者介绍了一个在审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为我市松北区万宝镇的农民,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已经打到了二审却依然互不让步,特别是女当事人显得更为坚决。他们争执不下的标的物令法官和律师大跌眼镜:两副犁、一套牛车和一头老牛,总价值也就五六千元。起初张律师劝说女方当事人不要为了这点财产费力打官司,最好与对方协商解决。没想到女当事人的回答令她十分震惊,女当事人说这就是她的全部财产。离婚后,她要搬出来,在原来的家她没有包括房子的任何财产,而搬出后她要面对独立生活的重担,娘家已经是哥哥的了,回去也没有她的地方。别看这些东西不值几个钱,可是她的全部家当,她要靠这些东西去种地,否则连生存都成了问题。

  张律师认为这名女当事人的情况非常具备代表性。按照农村的现实情况,在结婚时女方只带数量很少的陪嫁到男方准备好的房子中生活,可以说就是“拎包入住”。婚后参加男方家庭的生产劳动,所有产值也都归男方家所有,女方基本不能实质性掌握任何家庭财产。一旦双方出现离婚问题,多数的农村妇女就面临“净身出户”的困境:房子是原来人家准备的、家庭生产生活资料也都是婚前男方父母准备的、赚的钱也基本算是整个家庭共有,所以就面临无共有财产可分的状况。更为可怕的是,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就更少有出路,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成问题。因为娘家也基本都成了自己兄长或兄弟的家,无她们的容身之所。

  张律师说,基于农村的情况,离婚对妇女来说是个根本无法承受的负担。迫于生存的压力,多数打算离婚的农村妇女就会选择暂不离婚、委屈求全。上面文章中所提到的所谓“自立自强”也许对城市妇女适用,因为她们有更多的工作和创业的机会,但对农村妇女来说,那更像是遥远的梦。

  建议学习西方社会建立契约婚姻

#p#分页标题#e#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元庆说,虽然目前全社会对“解释(三)”的议论非常热烈,但这毕竟仅仅是一部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先前的解释和法律做什么颠覆性的规定,只是明确了过去一些比较模糊的规定和概念,给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

  其实大家议论的焦点问题都集中在了离婚之后的生活保障上,这也很正常,国外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只不过他们有更好更多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有一点就非常值得我们借鉴,那就是契约,也就是我们说的婚前协议。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但更尊重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上签订的协议。如果对以后的生活存在某种担忧的话,可以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一份大家都能接受的协议。不离婚最好,一旦到了离婚的时候,双方也可以遵照协议分割财产,既给双方一定的生活保障,也减少了冲突和摩擦的发生。

  当然除了签订协议以外还有其他的方法。针对解释(三)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王元庆给谈婚论嫁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提了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夫妻感情已经不好,但不想离婚的,如发现配偶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保护好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仿造或藏匿财产,可向法院要求把自己该得的财产先分割下来。这是这次解释中新的规定。

  ●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12下一页

赞一个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