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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修正案的5个热点及与旧刑诉的区别

立法动态 2012-03-15 收藏 : 0 查看 : 17816 评论 : 5

原创作者: 胡珊 焦川

文章来源: 东南商报

  昨天上午,刑诉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复杂枯燥到也许只有专业人士才会逐字推敲的法律,其实跟我们每个人都休戚相关。

  宁波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资深刑辩律师张友明打了一个比喻,来形容刑诉法和每个普通人的关系:“如果可以把我比作一名医生,那么在我看来,刑法就是药,刑诉法就是治疗的过程,对于一个病人而言,治疗远比抓药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也谈不上实体正义。”

  这部被法律界称之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在“大修”后,会影响到我们普通人的哪些权利,昨天,宁波司法界的法官和律师们谈了个人的理解。他们一个共同的感受是:总体是进步的。

  1、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

  热点点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现行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诉法修正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上,增加了一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幕常出现在欧美的警匪片中。但在我国之前的抓捕场面中从未发生过,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沉默权规则。这次刑诉法大修,新增了一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面临刑事追究时,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呢?

  对这一条的看法,宁波不少法律人士的感受是一致的,“具有很好的宣示和理论意义”。镇海法院研究室的法官胡乾锋说,总体而言,宁波的法治环境是好的,目前的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回答一些问题,事实上他就可以沉默。

  张友明补充了一点,“新增这条后,更大的意义可能在于,被告人可以此来对抗侦查中的一些两难问题。”

  但到底能不能彻底保持沉默,刑诉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两条规定矛盾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的理解是,明确“不得自证其罪”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而如实回答是从坦白从宽的角度出发,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罪行,就会得到从宽处理。两者不矛盾。

  2、可以等律师来了再说吗?

  热点点击:侦查阶段可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刑诉法修正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我们在一些欧美电影里经常看到,一名嫌犯被警察带到警局后,面对警察的盘问,第一句话总是,“等我律师来了,我再回答你的问题”。大修后的刑诉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而不同于以前的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

  在张友明看来,这一条规定意义在于明确了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履行辩护职责,比如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收集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帮助他申诉或是控诉。

  上个月,宁波市律师协会做了一份关于宁波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环境的调查。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需要申请并获批准,才能会见当事人,基本上每次会见都会有侦查人员在场,而且侦查人员会提醒律师不得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因此,律师只能为当事人做一些法律咨询工作。

  张友明预估,刑诉法修正案施行后,这样的状况可能得到改观,“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和轻刑案件,以后律师起到的作用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如果刑法306条没有调整之前,律师的风险也可能相应提高。”

  “但律师的作用可能跟市民的想象还有差距,因为每个国家司法程序不同,刑诉法修正案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律师可以陪同在场。”张友明提醒说。

  3、“亲亲相隐”的底线在哪里?

  热点点击:嫌疑人和被告人近亲可以不出庭作证

  现行刑诉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但不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诉法修正案: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修正案还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同时又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作证义务。

  这一条被法律界人士称赞为“亲亲相隐”的制度,几乎颠覆了之前一直提倡的“大义灭亲”观念。

  一些刑事法官说,近亲作证的情况一般存在于退赃、自首等环节,比如一起盗窃案里,犯罪嫌疑人偷了一部手机,他把这部手机交给了他老婆,其老婆在警方调查时,承认的确从老公手里拿到过这样一部手机,实际上也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一份不利的证词。

  “现实中,从感情出发,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是不愿意作证的。这次修正案免除了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符合人性和中国的传统文化。”

  但在对免除作证义务程度的理解上,法官和律师的理解又存在一些差异。法官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修正案的条文理解,免除的仅仅只是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近亲还是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而张友明认为,如果善意地理解立法意图,近亲作证的义务,在整个案件中应当全部免除。

  不过法官和律师们都强调了一点,“亲亲相隐”不能理解为可以捏造事实帮助嫌犯逃脱法律制裁,“相隐”的底线在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包庇罪。

  4、“73条”到底有多可怕?

  热点点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现行刑诉法:无规定

  刑诉法修正案: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p#分页标题#e#

  这是修正案新增的一个条款(第73条),也是这次刑诉法修正案争议最大的一个条款。

  最早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里,这一条还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引发坊间以及法律界的担忧,害怕这一条款会遭到滥用,不过,根据3月8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修正案进一步严格限制了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律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两种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家属(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但记者和宁波一些刑辩律师探讨这个条款时,他们的疑虑并未尽除。

  5、公诉和解会不会是一种趋势?

  热点点击: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未涉及公诉案件

  刑诉法修正案: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对此,胡乾锋法官的理解是,公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和解,在实务中一直都在进行,但此前,这项工作比较多的是由法院在承担。修正案明确后,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提出和解,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并不必然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针对网上提出的,“花钱买刑”可能会影响刑诉法的严肃性的质疑,张友明认为不会——公诉和解不会损害刑诉法的严肃性,相反,它恰如其分地维护了各方权利,“这将是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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