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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法律争议 是进步还是没有法律基础?

法律实务 2012-07-13 收藏 : 0 查看 : 2113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法制网

  当前人们对安乐死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或死亡类型,通常是指对于那些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濒死病人,当其病痛难忍而自愿要求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时,经过权威的医学专家机构鉴定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一直不绝于耳。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来自北京、上海的60多位代表曾提出两个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以后,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交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为安乐死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

  各地不断出现的“孝子杀母”、“拔管杀妻”的事件,更将我国的安乐死立法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面对一个个垂危的生命在病痛煎熬中唤呼安然离去时,法律是否应该放开一条“死”路?

  正方:安乐而死 是对人的尊严和社会进步的体现

  安乐死是个人权利的自由选择。一个人不但有生命权,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对于遭受重大痛苦的病人来说,他们有权选择一个无痛安乐的死亡方式,他人无权置喙,法律也应该尊重这种选择的权利。

  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既然死亡已经不可避免,为什么还要让这些病人遭遇最后的折磨呢?看不到希望的生命延续,不是救助,而是残忍。

  安乐死符合社会效益。既然病人已经无法救助,那么单纯维系他们生命的各种医疗措施便显得没有意义。帮助这样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但能解除他们的痛苦,也能释放出更多的医疗资源为更有需要的人服务。对于家庭来讲,维系一个这样病人的生命花费巨大,往往会将整个家庭拖入深渊。

  反方:安乐死没有宪法基础 恐成为“死路一条”

  安乐死是无法获得合宪性基础的,因为安乐死不符合宪法基本价值与基本权利的价值目标。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价值位阶,没有任何其他权利能够凌驾在生命权之上。

  医生不应该是“助死师”。医生的天职在于救死扶伤,给予病人最大关怀和帮助,但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医护人员的热情和耐心度都会降低,因为最后总可以依赖这样一种“最终措施”来将自己从漫长的照看责任中解脱出来,这就大大有违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

  安乐死合法化有可能导致一种道德滑坡。最初,实施安乐死确实帮助某些病人摆脱了病痛折磨,但当安乐死变为一种常规化的行为后,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就会降低,这样的行为一旦开始,要在哪里划清底线?是否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从而带来新形式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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