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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舞钢法院对于不受理张向兵案的官方说明

法律实务 2012-07-13 收藏 : 0 查看 : 2348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彭心韫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12日电 (记者 彭心韫)日前,有媒体报道,河南男子无辜被关7个月,欲起诉警方遭法院拒绝。今日,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舞钢法院)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进行了独家回应。舞钢法院表示,媒体报道引起网络热议,多家网络媒体纷纷转载,对司法机关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该案确实不属于该法院受理的范围。

  日前,河南平顶山舞钢市男子张向兵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被舞钢市公安局无辜关押了7个多月,至今未获国家赔偿,为此,他向舞钢市人民法院起诉舞钢市公安局,但法院不给其立案。

  舞钢法院回复,公民因司法机关在依照刑事诉讼法行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要求刑事赔偿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程序规定十分明确: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舞钢法院表示,经过调查后核实,此案一直在公安侦查阶段,至今并未进入过法院审判程序,且属于国家赔偿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此类案件。

  以下是舞钢法院回复全文:

  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此案一直在公安侦查阶段,至今并未进入过法院审判程序。7月2日下午,来访人张向兵到舞钢法院要求提供法律咨询(当时并未提交书面材料),因其被舞钢市公安局羁押7个月,要求公安局赔偿,公安局不予答复,要起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法院能否受理。行政庭法官向其解释,此类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耐心向其讲解了有关国家赔偿申请程序。7月3日下午,行政庭法官接到一个电话,问张向兵告公安局不作为一案为什么不立案,法官答复说,昨日已告知当事人此案属于国家赔偿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来电人不愿表明身份,法官未作过多解释。7月4日,大河报记者周广现以“河南男子无辜被关7个月 欲起诉警方遭法院拒绝”为题进行了报道,并援引律师意见称:按照法律规定,舞钢市公安局应该批准张向兵国家赔偿的请求,该局不批准,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张向兵请求舞钢市法院立案审查舞钢市公安局不作为行为合理合法,舞钢市法院不立案是不对的。这篇报道引起网络热议,多家网络媒体纷纷转载,对司法机关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公民因司法机关在依照刑事诉讼法行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要求刑事赔偿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程序规定十分明确: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我院无权受理此类案件。

  【新闻背景】

  据大河网报道,舞钢市一男子张向兵2009年8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6日因“取保期间未获取新的犯罪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被解除取保候审。张向兵被无辜关押了7个多月后,舞钢市公安局至今不批准其获取国家赔偿的请求,其想起诉公安局,法院也不给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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