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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6大司考考点详解

法考动态 xuefa2016-03-10 收藏 : 0 查看 : 7846 评论 : 3

原创作者: 万国名师 王力争

文章来源: 万国学校



解释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 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 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 人是否为善意。

例5:甲将祖传玉石交给乙保管。乙之朋友丙在乙家做客时,乙拿出炫耀并声称为 自己所有,丙信以为真,要求从乙处购买,乙未同意。后丙以公开乙之隐私为由,要 求乙出售,乙无奈之下只好售出。丙按市价交付价款,乙将玉石交付给丙。现乙向法 院起诉,以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了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书生效后, 甲得知了上述情况。现甲要求丙返还,丙则主张构成善意取得。如何处理?

解释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提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三个法条: 解释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 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 人具有重大过失。

解释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 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 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解释第二十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 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点击查看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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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7710 2016-3-11 11:22
学习中学习中
引用 zhwurong 2016-3-11 11:34
学习中
引用 conanjane 2016-3-18 21:00
长知识了哇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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