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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母狗,5大法律问题

法律实务 xuefa2016-08-31 收藏 : 0 查看 : 236938 评论 : 14

原创作者: 逯望 张柄尧 王勤

文章来源: 成都商报

近日,一条“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的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烈日下,一名男子瘫坐地上,一丝不挂。在他两旁,一名男子用棍子抵住其下颌,另一男子一把揪住其头发。四周,多人举着横幅,谴责裸身男子。

昨日,龙泉警方就此事件发出通报,8月20日11时10分许,龙泉警方接报一起警情,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赤身裸体男子被围在人群中、蹲在地上。民警立即了解基本情况,将男子带回其住所让其穿好衣服,随后将该男子、报案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截图2.png

@龙泉警方微博截图

经警方调查,违法人员廖某(男,30岁,贵州省人)从外地来成都后,在网络QQ群中发布、传播与狗发生性行为的淫秽视频,已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目前廖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同时,经警方调查,当天在场的韩某(男,33岁,成都人)、陈某(女,28岁,成都人)邀约人员采取语言、殴打等方式在公众场合侮辱廖某,以发泄对廖某虐狗行为的不满。因韩某、陈某两人已构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两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警方呼吁,市民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将有关线索和证据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爱狗人士“卧底”揪出虐狗男子

当天在现场的宠物保护人士江韵称,今年5月份,一个名叫“成都男人与动物”的QQ群,引起了宠物爱好者的注意,“当时我们认为和别的宠物QQ群一样,都是关爱小动物的志愿者,于是加了进去。”

江韵告诉记者,该群拥有两百多名成员,聚集了大量的当地网友。后来,群主“大手牵着小手”时常上传一些视频,点开一看,让她震惊,“视频内容是在性侵动物,简直难以启齿。”

8月20号,3名爱狗人士以群友名义与群主相约,在群主所说的地点“交流”性侵动物。爱狗人士到达了龙泉十陵镇友谊路的住宅小区,就在该男子脱掉衣服,进行“示范”时,爱狗人士将该男子拉出屋外,随即发生了网上流传的视频中的一幕。

江韵说,他们已保存了该男子在QQ群里面发视频、提供相关淫秽信息截图,并作为证据交给了警方,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租住房.png
虐狗男子租住的房屋


二、争议:懂得爱狗却不懂尊重人?

一边拉着呼吁保护小动物的横幅,一边对裸身男子示众并进行攻击。视频发出后,网友除了谴责性侵狗狗男子的恶劣行为之外,也谈到爱狗人士及围观人群对待男子的行为同样不妥,甚至涉嫌违法。

“他们懂得保护小动物,却不懂得尊重人?男子的行为虽然龌龊,在道义上可以强烈谴责,然而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利威胁他的人身安全。”有网友谈到,在呼吁动物保护法的同时,也应该理智对待性侵狗狗的男子。甚至有网友谴责,一群不懂法的人,站在道德的高点上肆意妄为。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事发地了解到,该男子是小区的一租住户,在楼栋的一层,当问及邻居该男子及20日上午发生的事情时,大多表示知道这件事,但未目击。记者随后联系到房东,对方透露,男子是贵州人,20多岁,在两个多月前租了房子,280元/月,“他说是在这边上班,我记得租房第二天,他就把狗带过来了。”

三、回应:自行脱衣,被抓现行

对于网上所说的爱狗人士对该男子进行殴打的情况,当时曾在现场的爱狗人士江韵回应称,爱狗人士并没有动手,打人的是一些情绪激动的邻居。

江韵说,在发现该男子有这样的行为之后,他们曾搜集资料,也曾咨询过律师,准备采取法律手段,让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得到惩罚,但律师的答复是,这是一个法律盲区。

8月20日上午,3名爱狗人士以群友名义与群主相约,在其出租屋内“交流”性侵动物。志愿者在获取了证据之后,将其拖出了屋外,“衣服是男子自己脱的,并且志愿者也只是将他拖到屋外,并未拖到大街上去”。

而对于打人的一幕,江韵称是周围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邻居所为,志愿者也在进行劝阻,一切等警方到了再做处理。

四川启明动物保护中心负责人乔伟称,被性侵的狗已被送往一家动物医院,打过疫苗,基本无大碍,等情况稳定后,暂且将狗狗带到收养基地。

四、“虐狗”事件五大法律核心问题

问题一:男子变态虐狗是否违法?

虽然爱狗人士不断将狗狗人格化,但根据现行法律,法律意义上的狗仅具有财产属性。因此,有民法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自己所有的狗狗,主人享有自由处分权。对他人狗狗造成伤害,对方享有请求赔偿这一权利。

不过,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此也有突破,其中即有法院对狗狗死亡或走失事件中,除要求责任方赔偿物质损失外,另外还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其法理基础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数额一般不大,有的就赔偿了200元。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霍子诗则表示,目前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人的尊严、自由、生命、财产,动物仅仅属于人的财产范畴,法律拟制其没有生命、自由、尊严,可以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对于动物(野生珍稀动物除外)的犯罪行为仅仅只能参照故意毁损财物的罪名来处理,如杀害他人饲养的宠物,且宠物价值5000元以上。

问题二:性侵动物并借此揽客如何定性?

男子性侵狗,并以50元/次的价格邀请其他人,如何定性?刑辩律师霍子诗表示,刑法卖淫的内涵与外延限于人与人之间进行有偿性交易的场合,以牟利为目的招揽顾客与狗交配有损人类尊严和公序良俗,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行为人以牟利、招揽顾客的目的,制作并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则可能构成刑法第363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问题三:裸身示众及殴打行为是否得当? 

值得注意的是,爱狗人士的相关处置手段则多有不当之处。刑辩律师霍子诗表示,爱狗人士对行为人采取“裸身示众”方式予以曝光,手段方法上已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不过,由于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即被害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后果),故侮辱罪并不当然构成。裸体曝光后,多人对该男子实施当众殴打,如果被殴打的男子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上,实施殴打行为的个人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类似事件,霍子诗表示,爱狗人士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比如可以将行为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方式报案处理。

问题四:网络传播方式是否可取?

事发后,多人在微博上进行发布,其中的照片为该男子裸体,未对面部进行处理,对此,有民事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此举已对行为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构成侵害。该律师分析,鉴于该男子相关异常行为,对方有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当然,是否有精神类疾病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但是否存在精神类疾病,该男子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到法律保护。网上发布行为人裸照,势必会造成公众对其评价降低,已对其名誉权造成伤害。”

另外,该律师同时表示,对男子进行裸体示众及殴打行为,是假借道德之名而滥用“私刑”,有违法治精神,极不可取!

问题五 变态虐狗能否成舆论暴力理由?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均表示,若排除精神疾病这一嫌疑,行为人行为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并有违公序良俗。

不过,律师们同时表示,即使如此,这一事件也不应该成为舆论暴力的理由,“检验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水准,看其对道德上有重大瑕疵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也是标准之一。舆论暴力近似于道德公判,和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吻合!”学法网APP,法律人必备(进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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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tnfjack 2016-8-30 10:57
现在的社会怎么会有这种人....
引用 awesome92425 2016-8-30 10:59
不构成侮辱罪?
引用 courage_liu 2016-8-30 11:01
法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却治不好可怕的心疾。
引用 有过不了的坎 2016-8-30 11:37
法律有限有空白
引用 我才是大宝 2016-8-30 12:41
真是日了狗了
引用 雪夜墨浓 2016-8-30 12:54
真是日了狗了
引用 筱HUaI 2016-8-30 13:05
你在动物园给他买个摊位,我们有空的时候买票去观赏一下
引用 四年司考路 2016-8-30 14:14
这些个爱狗人士简直就是伪善,不懂尊重人爱狗心也忒假了吧。聪明的人到不会把人和狗哪个重要而相提并论,但这睁眼说瞎话的本事确实不小。上文说男的自己把衣服脱了的,那裤子是谁脱的,就说他自己脱的那也应该在家嘛,人跑大众眼下,打人的就说我们是把他拖出屋子楼道那块,难道是那人自取其辱不成。打伤了人家也不承认硬说群众干的,你们不说围观群众能说什么,啥也不知道顶多都是凑热闹。行善也好还是做什么,自己先做好人啊,做人都不会,还是别管这人与狗的事儿了,再说你这要你们这些假慈人在这咋呼,你以为法律是摆饰啊。你收拾虐狗人,先收拾你们这帮虚伪的人。
引用 我是400女王 2016-8-30 15:16
惊讶发现律师是我们学校的
引用 vae1998 2016-8-30 17:22
我好无语,面对法律盲区,还真是没有办法。。
引用 zth6705 2016-8-31 10:51
我才是大宝 发表于 2016-8-30 12:41
真是日了狗了

哈哈哈,这次是真的
引用 哇哇哇赛 2016-8-31 11:44
从刑法上来说,兽奸不算强奸,刑法是保护人。从男子这边来说,他或是为了寻求生理上的刺激,或是其他原因,而与狗啪啪啪,单是说这一点,他并没有违法。而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实施《反虐待动物法》,法律在这一块是空白的。在很多西方国家,早已实施了反虐待动物法。很多人并不把动物当作一回事,经常会看到听到一些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对他们更多的是道德的谴责,而不是法律的惩治。一些爱动物人士更愿意用私法去惩罚这些人。这无疑是助长了用私刑。所以期待法制的进步,尽早完善各种法律。
引用 乔鑫鑫 2016-9-1 14:39
末代司考2016 发表于 2016-8-30 10:55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可是法无规定不为罪。


引用 可乐0801 2016-9-6 16:10
真是一言不合日了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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