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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伤人事件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实务 xuefa2016-07-26 收藏 : 0 查看 : 4774 评论 : 14

原创作者: 于明山 潘子璇

文章来源: 新民晚报

新民晚报驻京记者于明山 潘子璇,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致1死1伤。近几天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热议,其中关于游客“无知”、“冲动是魔鬼”等类似评论不绝于耳。有律师认为,当游客用生命、健康为其无知和冲动付出代价的同时,不应忽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也应对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老虎伤人.png

有律师认为,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及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动物园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也有律师持相反意见。首先,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园方的法定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提供园区内自驾游服务的同时,应尽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加上此前该园发生过多起猛兽伤人事件,园方未能充分认识其服务中存在缺陷,停止提供此类服务,这恐怕与园区自驾游的刺激感更能吸引消费者,为园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无关系。

延庆区园林绿化局新闻发言人王淑琴介绍,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这是否会成为动物园的免责条款?

律师认为,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法网APP,法律人必备(进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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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xrbbl 2016-7-25 15:45

引用 yinyin3736 2016-7-25 18:0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大家可以在网上看到事情经过的视频。公园管理方在开始就已经告知旅游者里面是散养的野生动物,具体是那种野种动物相比作为旅游者也是很清楚,具体怎么游玩游客应该也清楚,不然哪个动物园会让你开车进去游玩?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在女子下车从副驾驶门走到驾驶者门时一路小跑,还时不时留意身边是否有异常,这种危险的发生纯粹是由游客自身造成,所以作为动物园管理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引用 Timor 2016-7-25 18:10
随时关注此事件。
引用 巨无霸烤鱼 2016-7-26 11:33
客观公司看待
引用 彩虹1980 2016-7-26 11:50
应该负有补充责任,既使动物园不存在任何瑖次,并已告知消费者相应的义务,但消费者买票进园,动物园就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园内的人身安全,否刚已各种理由当借口,显得太过绝对和不具人性化
引用 whuseawolf 2016-7-26 15:18
彩虹1980 发表于 2016-7-26 11:50
应该负有补充责任,既使动物园不存在任何瑖次,并已告知消费者相应的义务,但消费者买票进园,动物园就有义 ...

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的情形下部分责任人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对另一部分责任人无力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这里当然不存在补充责任的问题。
这个里面当然存在消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竞合的问题,但个人以为择任一法适用,动物园都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毕竟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很大,动物园无力挽救,也就是俗话说的找死的人拦不住。
而动物园只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封闭式管理、风险告知、园内巡视、应急预案等,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毕竟对此类游园项目的安保也没什么国家标准可以遵循,全靠庭审时法官的自由心证。
受害人家属坚称自己产生了已经出园的误解才会下车,估计是受到了高人指点,因为这几乎人让动物园承担责任的最有利的理由了。
不然法院就只能依据公平责任来判案子了。
引用 508律师 2016-7-26 22:32
大家一起加油啊
引用 瑶瑶酱要过司考 2016-7-27 11:28
根据民法理论,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不负责任。该案中,游客和动物园在事先签订了免责声明,并且提醒了游客,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动物园中不停有广播提醒别下车,在女子准备下车以及下车以后,动物园的管理员一直在让该女子别下车,但其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危险发生,在危险发生后,管理员及时过来驱赶动物,防止危险进一步扩大!这些都表明动物园是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无过错,不负责!这种项目一般会要求游客买保险,所以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题外话,这种游客进入动物园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的项目在国内很常见,如果因为游客不服从管理而造成的损害来让动物园买单,并且认为免责声明无效,则对于动物园明显不公平!但毕竟是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公平原则等,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补偿,但不是赔偿~
引用 无知、何求 2016-7-27 14:27
我认为被咬伤女子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园方无需承担责任 但被咬死的受害者 园方应承担责任 因为园方没有尽到突发状况的及时应对  如果园方有安保人员车辆跟随 在突发状况第一时间 能够阻止事态的严重扩大 我想也用不着这位母亲下车以生命的代价去救自己的女儿了 我觉得这事情应该分两个部分 一、被咬伤的应承担那些责任 二、因园方的原因无法第一时间 阻止事态的扩大 致使身为其母亲冒着生命危险去救自己的女儿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圆方这一点应该付责任。
引用 MA原驰 2016-7-27 19:33
希望越来越好
引用 只为正名 2016-7-27 19:59
法律上没责任,道义上可适当意思。
引用 stillsoso 2016-7-28 10:36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不负责任。该案中,游客和动物园在事先签订了免责声明,并且提醒了游客,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动物园中不停有广播提醒别下车,在女子准备下车以及下车以后,动物园的管理员一直在让该女子别下车,但其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危险发生,在危险发生后,管理员及时过来驱赶动物,防止危险进一步扩大!这些都表明动物园是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无过错,不负责!这种项目一般会要求游客买保险,所以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题外话,这种游客进入动物园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的项目在国内很常见,如果因为游客不服从管理而造成的损害来让动物园买单,并且认为免责声明无效,则对于动物园明显不公平!但毕竟是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公平原则等,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补偿,但不是赔偿~
引用 victor11 2016-7-28 20:01
是不是可考虑一下违约责任?
引用 迷失路途 2016-7-29 16:44
多谢楼主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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