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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深圳警察强制传唤两女孩

法律实务 xuefa2016-06-11 收藏 : 0 查看 : 12852 评论 : 11

原创作者: 醺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近日,一则深圳警察强制传唤两名女孩的视频备受关注。抛开警察执法过程中的态度、方式方法问题不谈。我们来讨论另外两个问题。一,警察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证件?二,视频的场景里,警察是否有权力强制传唤,即强制带离两名女孩到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盘问?

强制.png

我们只根据视频内容做分析。视频里,双方争执多为情绪化语言,被强制传唤一名女孩在警车后座质问警察主要有两点:一,她们犯了什么法?二,她们因为逛街没有带身份证就要被带到派出所吗?警察所说理由主要有他是盘查执法,对方妨碍公务。但如何妨碍公务,没有说出具体事实。

警察日常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另外还有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等等规章。

第一个问题:警察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证件?

其实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有人讨论过了。某地警察面对来自群众的出示证件要求,说:“你香港电影看多了吧”引发了一场热辩。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已经有了明文规定,问题是,法律在打架。讨论法律问题不看法条就是耍流氓。虽然法条很枯燥乏味,但不得不硬着头皮罗列一下。

先看法律层面。警察强制传唤显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示执法证件。  一般的行政执法都是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的。此为一般法。但《警察法》作为特别法,其第二十三条规定了: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按此规定,警察穿着制服或持有证件,二者居一即可。同时,在第九条又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居民身份证法》也规定了警察可以查验身份证。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我们把上述规定整理归纳如下:

1、警察应按规定着装或持有证件;2、警察当场盘问、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须经出示证件;3、警察查验对方身份证,须经出示证件。前两条分别为《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九条。第三条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除了法律,还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警察证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但是,《警察证使用规定》仅是行政规章,如果在某一具体个案中规定与法律有冲突,应以法律为准。

另外,本人的理解是,《警察法》有关按规定着装或持有证件均可执法的规定,应该是赋予警察便衣执法的权力。而不是肯定了制服就天然的具有证明身份的法律作用。至于国外法律如何规定,没有考证。鉴于国内警服泛滥,各种仿警察制服大行其道的环境,本人倾向于着制服时也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但着装警察不主动出示证件,在现行法律下,也不应视为程序违法。

第二个问题:在该视频场景下,警察是否有权强制传唤?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警察当然有法律赋予的盘查、强制带离、强制传唤的权力。

《警察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这是法律层面的。另外还有公安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既然规定了警察有相应权力,那么,公民也相应地有配合盘查的义务。但是,盘查的对象怎么确定?是否街面上每个人都应当是被盘查对象?在街面现场盘查之后,警察是否有权将被盘查对象强制带到派出所继续盘问?

我们可以看到,所有关于警察盘问、检查的法律法规,都明确了盘查应有前提。在此主要概括为:有嫌疑、有危害。

回到视频情境里来。由两名女生与警察对话,我们可知的大概经过是:该两名女生出外逛街,过马路时遇警察盘查。二人告知警察未携带身份证。至于其他细节,如一女生胳膊被拧红,称要告警察打她,估计不成立。目测未达到最低一级伤情鉴定标准。但女生质疑:我们犯了何罪?凭什么带她们去派出所?警察仅说妨碍公务。没有妨碍公务的具体事实,亦难成立。

在这后面的一点思考是,一个公民,除了尽自己法定义务以外,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当是有自由行为的权利。自由既包括自己主动行为的自由,也包括被动的自由,即不被他人或国家干涉的自由。譬如,公民有不被噪音污染的权利,这也是一种自由。如果有违法犯罪嫌疑指向某人,警察就可以合法盘问、检查,这是合法的干涉。如果没有任何嫌疑,公民应有免于被干涉的自由。

最后,本人认为,在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线索指向两名女生的情况下,警察不应该盘查她们。在当场检查也未发现违法犯罪嫌疑时,应予放行,不应该强制传唤,即强制带人到派出所接受继续盘问。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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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hermityuan 2016-6-11 17:46
法规列的不错 辛苦了 但是在中国 遵纪守法的都是弱势群体 不管是执法者还是被管理者 法治社会 还需好好努力
引用 zhjl1234 2016-6-11 18:16
我们现在都不知道当时现场情况,至于视频也只是一部分,最近看到公开的视频断章取义的居多,我只是觉得,身为人民警察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的在大马路上去传唤不带身份证的人员,至于结果如何只有静待调查结论!
引用 醺薰 2016-6-11 19:58
zhjl1234 发表于 2016-6-11 18:16
我们现在都不知道当时现场情况,至于视频也只是一部分,最近看到公开的视频断章取义的居多,我只是觉得,身 ...

不管有什么前因后果,那个警察始终没有任何合理怀疑。仅仅说,我在执法,我在盘查,你不配合,你妨碍公务。但是没有任何具体事实!

不管女孩态度配合还是不配合,只要女孩没有违法犯罪嫌疑,警察在没有任何合理怀疑时,根本就不能盘查。和你说的什么前因后果无关。
引用 mcidg703190635 2016-6-11 22:26
这孩子是亏了有手机录下来了,不然很可能是下一个雷洋。
引用 小满402123 2016-6-11 23:52
mcidg703190635 发表于 2016-6-11 22:26
这孩子是亏了有手机录下来了,不然很可能是下一个雷洋。

雷洋案件具体如何还没有定论,先不要把这种未定性的案件作为参考吧
引用 zhjl1234 2016-6-12 00:30
醺薰 发表于 2016-6-11 19:58
不管有什么前因后果,那个警察始终没有任何合理怀疑。仅仅说,我在执法,我在盘查,你不配合,你妨碍公务 ...

我们都是学习法律的,都知道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我看了视频,第一感觉该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是说传唤不规范,因为我门没有看到前因,而是觉得他不该说与传唤无关的话,更不该说与警察身份相违背的话语,你说该名警察一直没有说出个所以然来,警察不是律师,不是人人都是能说会道,就如我们都去参加司法考试,但是真正通过了当律师的又有多少,能当好律师的又有多少,我只能说该名警察还不是一名优秀的警察,他居然没有觉察出来后面的人拍了视频,更不该说一些不符自己执法身份的话语!我也看了,整个事件的处理结果,局长亲自道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根本就没有提事情的前因后果,我只是想知道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警察去大马路上查身份证?是另有原因还是无理取闹?最后看来原因只有当事人知晓!都洗洗睡吧!
引用 wallon5 2016-6-12 10:13
hermityuan 发表于 2016-6-11 17:46
法规列的不错 辛苦了 但是在中国 遵纪守法的都是弱势群体 不管是执法者还是被管理者 法治社会 还需好好努力 ...

不敢苟同。遵纪守法的都是弱势群体?恐怕现在刑事犯罪率最高的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吧
引用 330171 2016-6-12 12:06
要执法规范化呀!现在让人安全感受影响!
引用 茕茕孑立茕 2016-6-13 14:05

引用 醺薰 2016-6-15 08:29
zhjl1234 发表于 2016-6-12 00:30
我们都是学习法律的,都知道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我看了视频,第一感觉该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是说传唤不规范 ...

他知道女孩在拍!你都没仔细看视频!
引用 醺薰 2016-6-15 08:37
zhjl1234 发表于 2016-6-12 00:30
我们都是学习法律的,都知道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我看了视频,第一感觉该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是说传唤不规范 ...

执法者首先要证明自己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民无须证明自己。
你无意中假设了一些女孩可能有什么事被警察怀疑了,所以警察查她身份证的前提。这实际就是假设了女孩有嫌疑。

面对女孩的质问:我们犯了什么罪?警察根本没有回答出来。此时,已经是强制传唤过程中。强制传唤必须告知理由、事实。警察没有任何理由,只好强词夺理说妨碍公务!警察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检查是合法合规,公民才有配合的义务。不能强加无条件配合的义务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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