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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智合法律|海华永泰律所|学法网|北大法宝|观察者网|光明网|郭斌|林维钢|学法网小冰等)8月12日晚23时30分左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发生剧烈爆炸,爆炸火光冲天。国家地震台网清晰记录到了12日晚间天津发生的爆炸事故,从记录结果看,共有两次爆炸,间隔约30秒,第二次震级更高,相当于21吨TNT。此次事故已造成多人死亡及重伤。拼搏在事故一线的消防队员们,将职业伦理看得比生命更重要,成为最英勇的“逆行者”;还有医护人员与时间赛跑,紧急救治不同伤情的伤者;新闻记者奔跑在爆炸现场的各个角落,为全国人民传送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我们学法人除了在朋友圈点蜡烛祈福之外,还能做点什么?诚然,由于“法律”自身性质所限,它不能及时实施救护于前,只能指导救济于后,那我们就站在学法人的角度来看待此次事件吧。 一、“天津爆炸事件”简要回顾 据中国新闻网2015年8月13日晚22时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的最新消息汇总: 1、此次爆炸事故共造成50人死亡;其中消防人员17人;住院治疗701人,其中重症伤员70人。 2、天津港集团公司报告,目前有数十人尚无法取得联系,正在积极搜救中。 3、公安部消防局调集130名消防官兵、16台消防车、2套远程供泡沫系统进行增援。 4、天津明日上午10点将召开仓库爆炸事故发布会。 5、郑州晚报微信官方账号因传播涉天津谣言被关闭一周。 二、“天津爆炸事件”涉事企业方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本次的天津滨海爆炸,大家对具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十分关注。目前,相关企业负责人已经被控制,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从法律层面上分析,涉事企业方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下: 1、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1)涉事企业及责任人相关刑法责任分析 天津爆炸事件初步判断是由于危化物品在保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爆炸,如果确系是此原因造成的,则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中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 对于本罪的主体,通常认为,是指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上述职工之外的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一般公民。天津爆炸案中构成本罪的,应当为直接管理该危化物品的职工和相关负责人。 对于本罪的量刑,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大家觉得如此严重的事故,仅仅七年以下的处罚是不是过轻了?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过失犯罪,本罪的主体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只是因为在管理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相信也没有一个人愿意发生这么严重的灾难。 但是,如果最后调查结果出来,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管理人员的过失,还是有人故意造成的,则可能涉嫌爆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相关法条列举 A、第135条第一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单位犯罪。 B、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该法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款。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相关责任事项。 该法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58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学法必备! 第61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第94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6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天津爆炸事件”有可能涉及到的9个法律赔偿问题 1、飞来横祸找谁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律,凡是在本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主张赔偿。这些单位包括对“爆炸物”存贮和运输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爆炸物的所有者等。 2、在公司上夜班、不幸被伤的找谁赔偿? 在公司上夜班(包括在传达室值班的,即使睡在床上),除了有权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外,其本身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并且,工伤的相关赔偿,可以和责任方的赔偿同时兼得。 3、不知道是哪家的爆炸物造成的损失,找哪家赔偿? 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一般能够认定哪家是“罪魁祸首”,应当由其承担责任;一次爆炸而产生二次爆炸的邻近单位,本身也是受害者,除非其也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最终没有确认爆炸的先后,根据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几方共同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 从现有的损失看,有邻近企业的仓库产品(如汽车)、有居住的房屋和装修损失,还有人身损害甚至死亡。 天津市自2011年以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要求该市行政区域内五类企业应当投保,包括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中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公众责任险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企业安全事故造成第三方或周围公众伤亡,财产损失的,可以由“公众责任险”赔偿)、企业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死亡、残疾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参保员工个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团体意外伤害险”来赔偿)。 目前尚不知道涉事单位购买公众责任险的金额。但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5、在哪个法院打官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可由事发地法院处理。那么问题来了,当地有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两个中级法院,滨海新区法院,还有滨海新区法院的,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 |
最新评论
楼主法律功底深厚 强大 让我膜拜
这条计算不对。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