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s13924225869
发表于 2013-1-31 15:17:13
回复 6# lyly1017
同意此楼观点,构成盗窃罪,会馆更衣柜是有钥匙的,并不是公众场合,10万元钱不存在人人都可取得的可能,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藏等方式把钱带出会馆,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的,就好比遗忘在旅店的贵重物品,如果后来的房客窃为己有,同样构成盗窃罪。
ldlxm
发表于 2013-1-31 16:54:24
拾到遗失物,有占有的意思,后来主动交出,雷锋第二,属于太二的人群,当然无罪,至于悬赏,因为主动交出,应该得到。
有点忙
发表于 2013-1-31 18:15:50
本人支持正方观点,刘某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明显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后来通过电视悬赏,归还的行为应该属于自首,可以从轻量刑。
书轩君
发表于 2013-1-31 23:52:24
构成盗窃罪,同意11楼观点,该10万元转移为浴室管理人所有,就好比旅客忘在旅馆里的东西被后来者拿走构成盗窃罪一样。
voyx
发表于 2013-2-1 11:19:23
得看10万元是否脱离占有,是否真的遗失物吧。
案中表述为“失主”,感觉应当是遗失物,侵占罪更合适点吧。后面的归还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
chenyizhou
发表于 2013-2-1 11:41:40
回复 1# 法眼天下
虽然很多人说定盗窃罪,但我想说,现在很多钓鱼执法,会不会不排除有些派出所要破案率故意整的呢???
个人观点!
lost44
发表于 2013-2-1 14:54:52
我觉得不是盗窃罪,是侵占罪
cc0812
发表于 2013-2-1 15:57:00
神经 姐在大街上捡钱了 回家等 失主露面了 我还给别人 还有错了。。。。
weilaidexingfu 发表于 2013-1-31 14:31 https://bbs.xuefa.com/images/common/back.gif
跟大街上捡的是一个道理吗?学法之人如此武断的留言令人汗颜
cc0812
发表于 2013-2-1 15:58:22
此案定盗窃既遂无异,与在宾馆房间里“拾得”他人财物一个道理。
lawyergreat
发表于 2013-2-1 18:59:31
按张明楷的观点,构成盗窃既遂。因盗窃包括秘密盗窃与公开盗窃(详见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顾客将10万现金遗忘在会馆更衣柜内,可认为属于会馆占有。嫌疑人将钱卷进衣服走出会馆回家。构成盗窃,既遂。
事后返还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从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