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理我最老
发表于 2013-2-6 21:26:07
https://wenku.baidu.com/view/ad3d41da7f1922791688e82f.html
百度里面关于公共空间与单独空间第二控制人等问题的论述,有空的可以看一下,写得很详尽
lawyergreat
发表于 2013-2-7 01:54:40
回复 37# 律师助理我最老
刘某打开柜门的瞬间,占有仍然为会馆,柜子是会馆的,也由会馆掌控,不会因使用人的不同而变动。里面的钱的占有转到会馆为止,这是法律拟制。不从会馆转移到了刘某。假如刘某打开柜门瞬间,另一人B某看到了钱,飞快地拿了就跑,B某也属于盗窃罪。1、钱仍为会馆占有,这是法律拟制;2、按照刑法新理论新观点,盗窃不仅仅局限于秘密窃取(张明楷特别强调过这一点!),也包括公然窃取。盗窃与侵占、盗窃与抢夺两个区别很微妙,近几年也一直在发展,参见张明楷的文章。
好吧我承认有点崇拜张明楷,他的很多观点与我在大学所学不同,大多数的刑法教材都是旧理论,张明楷的新观念刚开始好似刑法学界的晴天霹雳,慢慢的他用缜密的思维和论证让越来越多的人认同。2009年司法考试三大本刑法学引起的轩然大波即是一例,不但很多刑法学老前辈如高铭暄公开反对,很多考生也纷纷反对,因考生所学内容与张明楷的三大本观念冲突很大。后来司法部增加了刑法部分的作者(2009年前张明楷是律师考试和司法考试刑法学部的唯一编著者),但从考试试题和解析来看,方向一致沿着张明楷(与老前辈妥协)的温和新理论进行(柏浪涛语),此所谓“曲线救国”吧。
lxywoshihuanhua
发表于 2013-2-8 13:45:13
回复 20# lawyergreat
:handshake
轩小可
发表于 2013-2-8 14:04:37
大前提: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前提:刘某发现不属于自己占有的十万元,采取掩盖手段,秘密拿走他人财产。
结论:刘某犯有盗窃罪!
无礼句spy
发表于 2013-2-9 00:29:46
同意反方观点
在浴室遗失的财务应当由浴室的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
而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虽不成立盗窃罪,但成立侵占罪。
本案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非法侵占罪
根据侵占罪规定: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但行为人在看到悬赏后将财物归还,虽不是主动归还,但已于归还
所以不构成非法侵占财产罪,同时也不构成盗窃罪
lost44
发表于 2013-2-11 11:09:11
回复 10# 386
:handshake 赞同
格子左左
发表于 2013-2-11 11:16:02
本人支持正方观点,刘某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 ...
sobad 发表于 2013-1-31 10:30 https://bbs.xuef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觉得是这样。。。。
清风渐徐吹散
发表于 2013-2-11 20:12:22
不构成的
lzj163
发表于 2013-2-13 23:55:27
回复 9# 386
赞同九楼的观点:victory:
nwam
发表于 2013-2-14 09:35:13
回复 6# lyly1017
那管理人员交给钥匙是不是应该算是授权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