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风跃咨询 CrazyPass
导读:许多同学对外资律所的高薪与严谨的培养体系趋之若鹜,但常常只是了解一些道听途说的皮毛,对外所的内部情况并不清楚。这篇文章想告诉你一些外所的入门须知:外所的title是怎么划分的,去了不要说错话;外所都有哪些业务部门,去之前要想清楚。![]() 一、外所的title划分 1、英国律所 英国律所的title比内所要复杂,主要以CC为例,主要分为合伙人、顾问Consultant、高级律师Senior Associate、初级律师Junior Associate、见习律师Trainee Solicitor、注册外国律师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法律助理Legal Assistant、法律助理Paralegal。 英所里,要成为注册律师(Associate)需要在律所里作为Trainee Solicitor完成2年的Training Contract。完成2年TC后,即成为Junior Asso,一般4年晋升为Senior Asso。而RFL则是香港律所为所有取得非香港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在香港Law Society办理外国律师注册。法律助理一般是通过美国bar后,但律所并未在香港Law Society注册的title,在注册后通常会转为RFL。Paralegal则一般是未有任何律师执业资格的助理职位。 2、美国律所 美国律所的title也比较复杂,以Skadden为例,分为合伙人、顾问Counsel、律师Associate、国际法律顾问International legal consultant(Foreign Legal Consultant) 和法律助理legal assistant。 主要与英所不同的是ILC和LA这两个职位,ILC是Associate下的职位,一般是已取得LLM学位的新人或已经通过美国bar,做满2年ILC后,看情况可内部晋升为Associate。而LA则是没有通过美国bar。此外,美国所的Associate一般不会对外区分初级或高级律师,在内部评级,大约4-5年就是mid level Associate。 还有一些美所的香港办公室有法律经理LegalManager,这个职位类似于FLC,是在Associate下的职称。 二、外所的业务划分 进入外所实习的在校生接触较多的是IPO和M&A。这两类业务比较直观,上手也比较快。加上IPO和M&A的工作内容除了drafting和出legalopinion之外,还有更为基础的工作—duediligence、calls、访谈出差等等,因此这两个部分也更倾向于吸收在校实习生。 那么,除了IPO和M&A以外的业务类型,外所还有哪些大家不熟悉的业务呢? 1、Banking&Finance 外所的Banking业务针对的客户群大多是outboundinvestment的中国企业或香港企业(现在以在香港注册了分公司的内地企业居多)。由于走出去需要购买国外的资产或者股权,付款方式以外币或混合外币为主,因此使用的整套协议多以英国法、澳大利亚法和香港管辖,包括贷款协议(facilityagreement)、循环贷款协议(revolvingfacilityagreement)、定期贷款协议(termloanagreement)及相应的保证协议(guaranteeagreement)、股权质押(sharepledgeagreement)等。此外security还包括lien/mortgage等。 由于pledge等诸多security的概念源自于英美法中的财产法,因此Banking业务很喜欢招收有英美法背景的学生。 2、Regulatory Regulatory业务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内容上涉及到好几个业务类型,为企业的日常运作把关,以防踩雷。 Regulatory涉及到antitrust(反垄断)、Post-IPOCompliance(上市合规)、FCPA(反海外腐败法)和anti-moneylaundry(AML)等。 Regulatory律师的一个可能性是跳入企业做合规官。但是能同时培养上述业务能力比较困难,许多律师3年至5年也只能领悟其中一项技能,因此目前符合市场需求的企业合规官少之又少。 3、DisputeResolution 外所的DisputeResolution多为境外仲裁,尤其是在香港、新加坡及欧洲等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业务。 不少外所的仲裁业务,客户来自本所的corporate交易。一旦交易出现纠纷,交易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就会指向境外机构进行仲裁。DisputeResolution属于门槛高,入门慢且对英语要求很高的业务,可以说是高端洋气。在这个领域做到seniorassociate的老外比中国人多,希望未来海归们可以逐渐占领这一市场。获取更多律师行业必读精彩文章,请下载学法网APP或访问学费网(xuef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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