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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办过的案件中,王先生的案件使我久久不能释怀。作为一个勤劳、朴实的普通劳动者,他的经历很典型,遭遇了困境,最后也找到了律师,但结果还是让人揪心。王先生,我该如何帮助你?![]() 案情回顾: 王先生2006年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月薪4000元,虽然常年被派驻在外地,但是有儿有女,小日子也过的其乐融融。 2011年2月14日情人节期间,在外派工作途中,王先生因骑车发生车祸导致脑部受伤,后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30天后出院,但是明显脑部留有后遗症,智力受到损伤。王先生随后和公司联系告知自己伤势严重要申报工伤,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后告知王先生,在当地先找一家鉴定机构鉴定下伤残等级,王先生不懂法就照办了,被鉴定为伤残6级,随后王先生将鉴定书及所有材料都快递邮寄给了公司,随后王先生一直口头问公司何时办好工伤证,可是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一直派驻外地很少回公司总部,且碍于情面,一直没有和公司撕破脸,况且公司当时也垫付了所有医疗费并且口头承诺永远可以在公司干,所以王先生就没有把工伤这事放在头等要事上。王先生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相安无事。 2012年,王先生所在该公司的部门自己独立成立一个分公司,王先生所在的公司没有过多解释,让王先生和这家新成立分公司订立新的劳动同,原劳动合同解除,王先生的同事都签了,所以王先生毫不犹豫也签了字! 2015年10月,这家新的分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将王先生辞退并邮寄了辞退信给王先生,王先生表示辞退可以,要把6级工伤问题解决了,新公司称这是旧公司发生的事,我们可以和领导反映,王先生称工伤问题不解决就不走, 于是公司又给王先生发了短信,告知让王先生重新返岗,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凭啥我在公司这也多年,你们想让我走就走、想让我返岗就返岗,一气之下将这家分公司仲裁了要求: 1.要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自2006年至2015年期间); 2.支付6级工伤各项费用合计30万元。 后来也就没再继续来公司上班,公司得知被仲裁消息后,以王先生没来返岗多日旷工为由给王先生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律师分析: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看似简单但是法律问题还是很多的,王先生先后经历两家公司,实际都是同一岗位同样的薪酬待遇、同样的工作地点,该公司为了规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年限,故要求和新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原来的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问题王先生被迫与新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应该累计工作年限,庭审中我多次向仲裁释明该法条,但是仲裁员以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为由不采纳我的说法,最令人头疼的是庭审中公司拿出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大概意思是在仲裁开庭前一次性赔偿王先生3万元,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纠纷,这份协议书经过王先生看后确实是他本人签署的,只是他以为工伤问题没有解决就没有和律师说,所以不管工作年限能不能累计关于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肯定没有啦。 至于工伤费用30万元,这一仲裁请求新公司以这事发生在旧公司应该找旧公司解决,和他们无关,拒绝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王先生在公司总是拖延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一定要及时自行申报工伤,工伤一旦被认定后就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是自己找个机构鉴定级别,本案中因为王先生不懂法,又碰个无良的公司导致王先生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最终仲裁驳回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拿到判决书我的心既有对王先生的不诚信的埋怨,也有对他遭遇的同情,后来得知他自受伤后智力大不如前,并且妻子也和他离婚了,把孩子都带走了,他一个人好不容易凑了点律师费,却没有帮助他解决问题,我的心久久不安,所以仲裁书出来后,我还想采取后续措施,继续起诉到法院还是针对工伤问题继续仲裁原公司。 可是面临时效超过1年的问题,最关键的是王先生方面的病历和鉴定材料都给了公司,公司因为多次更换行政人员给遗失了,联系了鉴定机构,由于年头久远,也没有找到当时的档案材料,最终我分析了所有因素后认为,起诉和重新仲裁都希望渺茫。 这方面走不通,我建议他以原公司失职导致不能申报工伤为由起诉原公司赔偿损失,可是立案法官要求我方出具申报工伤证明,我告知法官申报工伤就是一年时限,事情发生在2011年那么肯定就是没有申报啊,为何还要证明,法官让我方去劳动局开具拒绝申报的证明,可是去了劳动局劳动局工作人员以时效就是一年是法条规定的东西不用开证明,这样互相推诿反复多次,还是没有立案。 眼看山穷水尽,王告诉我说说:于律师,我也不想折腾了,干脆我就仲裁那旧公司吧,如果不成我再也不告了…… 说这话时,王用一种近乎透明的眼神望着我,绝望但又透着对法律仅有的一点希冀,等着我的肯定回应。 我听了特难受,我对法条理解的再充分也帮不了他,因为法条只规定了单位不给申报工伤的员工自己可以在1年内申报,如果没有申报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解决途径,言外之意就是活该!王先生只是一个普通的打工者,仅仅因为善良,换来的只是“活该”。 最终,我心里默念:王先生,我是一名律师,我熟悉所有法条,可是我改变不了立法,我向你承诺:只要法律完善了,我一定会重新启动这个案件! 时间过去,每天还在发生各种事件。真心希望我的文章可以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懂得维权,遇到这类事一定不要碍于情面拖延,不要再发生王先生的悲剧,也希望法律可以不断完善这类问题,让劳动者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待遇! |
最新评论
是啊
是滴,谢谢
交通事故?哈哈,自己汽车出的车祸,告谁啊?
有法律意识是多么重要。
这也是我们可以多做一点的义务,普法
当事人往往事情到无法挽回了才来找律师,无奈
谢谢,请多关注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