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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赞获得免费和小姐开房1次,算嫖娼吗?

法律实务 xuefa2017-03-05 收藏 : 0 查看 : 6449 评论 : 22

原创作者: 小天帆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案例】

一哥们和一小姐开房,被抓现行,带回审查。小姐支支吾吾,不肯配合。遂审问哥们:“说!你付了多少嫖资?”哥们大呼冤枉,答道:“转发朋友圈点赞,凑够68个赞免费体验,我好不容易凑够,这也算嫖娼?!”

被抓.png


【问题】

案例中转发朋友圈集赞免费体验开房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

【讨论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财物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获取金钱财物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从上述释义,我们可以给卖淫嫖娼一个简洁清晰的定义: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简称性交易或性买卖。

原本认为,这是一个简单适法事例,但觉得事例本身挺有喜感,于是将本例发在同仁群里以供观瞻和讨论。惊奇地的发现,有意思的观点其实还挺多,当然很多是与适用法律无关的观点,这里就不提出来了。仅仅将有代表性的法律观点挑出来。

有观点指出,这是非典型性卖淫嫖娼,原因是点赞是也是一种交易,是新的交易方式。

也有观点认为,这是你情我愿的普通开房事例,算不得卖淫嫖娼。哥们(姑且称之为甲男)的转发朋友圈集点赞只是一种向女方(称乙女)的求爱行动(集赞达到68个是乙女设定的表示爱意程度的标准),此种行为类同于男女朋友一起吃饭后开房,不能吧吃饭的费用当成嫖资一样,并不能把所有的支付费用或类似支付费用都理解为交易。这一观点颇受男同胞们支持,那点心思,你懂的,况且也的确没有支付金钱嫖资,并未违返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卖淫嫖娼的条文释义。

私以为,就现行法律规定及其本旨,同意将前述事例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的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从乙女的行为分析。乙女通过发布朋友圈发布集赞免费体验链接方式进行宣传,虽然无法切确洞察其个人的主观真实意思,但从客观效果上(主观意思客观化)来说,可认定其意思表示(目的)在于提高性交易率,属于典型的广告招嫖行为,是达成卖淫嫖娼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从这个角度来说,定性为卖淫无可厚非。

其二、从甲男的行为分析。其虽未直接支付嫖资,现实上其也没有金钱、财物的减损,但其通过朋友圈转发招嫖广告链接,赢取点赞,间接为招嫖女(乙女)广而告之,可以认定为其以自身劳动(精力)投入(转发集赞活动)变相地支付了嫖资。该嫖资包含了集赞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广告报酬以及因广告后提高嫖娼收益的一定比例。从这个角度分析,可以认定甲男支付了嫖资。

由上分析,甲男乙女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或风险是:(姑且不讨论卖淫嫖娼是否真的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公权对此类情形的干涉是否会过分的介入私人生活?

微信朋友圈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科技的进步,招嫖手段也不断创新,当然需要法律法规的正当规制,然而法律滞后的特点,使我们在应对新兴事物时有时候显得有些手足无措,这时就需要对法律作出新的解读。在体制框架约束之内,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解释虽不应武断突破,但适度地弹性解释则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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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表态过的朋友 (2 人)

已有22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chenjianjstvu 2016-12-30 22:27
随着时代的发展,财物的表现方式已经不胜枚举。 打字太累,这肯定是嫖娼。 大家也可以从反面来分析,如果这都不是嫖娼,呵呵
引用 leibaofeng 2016-12-30 22:28
柏浪涛刚讲过甲男的行为算重能算劳务,不构成卖淫嫖娼。
引用 Archonest 2016-12-30 22:41
我也准备说柏浪涛那个例子…从好像确实用劳务交换色情服务不构成法条上的卖淫,然后又罪刑法定就没法定罪了…
引用 喝开水的鱼 2016-12-30 22:51
末代司考2016 发表于 2016-12-30 22:11
严格意义上,不算

赞同
引用 tsang711 2016-12-30 23:34
你转载要注明出处吧 还有这人的观点不能苟同
引用 上善若水0101 2016-12-31 00:49
主观上是集赞,客观上是对卖淫女卖淫的帮助行为?
引用 jinxinyanhuo 2016-12-31 08:32
直接的财物交易行为才算,如果间接的财物行为,变相的财物行为都算,那么这种扩大化的解释会让人很不安
引用 saibeiqingquan 2016-12-31 09:26
根本不算,对根据的法律扩大解释。法无禁止皆自由
引用 赚钱ing 2016-12-31 10:32
哪里搞活动?
引用 哈利波特仑苏 2016-12-31 11:24
如何定义卖淫嫖娼和男女朋友?
引用 ghec123 2016-12-31 12:48
你这已经属于类推解释了
引用 canyangguxue 2016-12-31 17:48
对交易的理解要随着社会发展做满足社会发展的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作为新媒体,事实上也是具有推广的意思,客观上帮助了卖淫行为,作为对价支付,给予一次免费服务,当然构成嫖娼。
引用 wang800w 2016-12-31 19:10
权色交易怎么解
引用 大亏父 2016-12-31 22:50
楼主解释太牵强了
引用 幼狼 2017-1-2 21:03
chenjianjstvu 发表于 2016-12-30 22:27
随着时代的发展,财物的表现方式已经不胜枚举。 打字太累,这肯定是嫖娼。 大家也可以从反面来分析,如果这 ...

如果上述案例也算的话 那如果请个不认识的妹子出去吃饭然后她答应与你发生关系,妹子的行为也属于卖淫咯
引用 鲁师 2017-1-8 08:20
这是卖淫的共犯,系帮助犯,开房本身不构成违法
引用 千忧牧 2017-1-9 10:58
我刚才就这个问题问了身边一堆不是法律从业者的意思,大家意见比较一致,就是这肯定是卖淫。所以我认为应该做个调查,如果一般人都会觉得这是卖淫,而我们说不是卖淫,那就是法律人士的矫情了。
引用 初末 2017-1-11 16:50
卖淫女通过集赞的方式也是在宣传卖淫活动对吗?就类似于赠品也算在购买的商品里面。但是总感觉是类推解释,还是等司法解释出来==
引用 a1012655003 2017-1-25 07:46
何必上升到如此高度。本身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问题,又不是刑法问题。正常有警察来处理就好了,更何况公序良俗四个字就可以处罚款或者其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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