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法 【2017年大纲评述】 与2016年大纲相比,2017年大纲民法部分因《民法总则》的颁布,内容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变动。包括内容顺序上的调整、考点的增删、考点的调整。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新增的法律法规对附录的法律法规做了修订。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占分最多的学科,最近五年平均分值均为91分左右,随着我国民事立法不断完善,本部分考察考点也越来越多,在复习中,考生应当注意结合最新增加的司法解释,理解和记忆相关理论知识和法条内容。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6年,2017年大纲民法部分变动较大。对比如下: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新增3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增要点提示】 一、监护资格的撤销 1.监护资格撤销的情形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形下的撤销,要求是怠于履行职责+致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委托+致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2.监护资格撤销的申请人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注意,上述中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3.监护资格的恢复 《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被撤销后,才有恢复的可以,其他监护人的,即便符合情形,也不可申请恢复监护资格。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属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此处需要注意的,诉讼时效不再简单地仅适用债权请求权了,有些物权性质的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如没有办理登记的动产物权人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则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 【2017年新大纲评述】 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所占分值均超过60分,在司法考试中占很大的比重。与2016年相比,2017年大纲和教材作了部分完善和调整。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特征,重点仍在对于法条及司法解释的考查。在复习中,请根据新大纲进行重点复习。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新增考点1】第十一章第一节,新增保全的申请和裁定、保全的担保两个考点。 【新增考点2】第十三章第二节,受理部分新增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一个考点,审理前的准备部分新增被告答辩、管辖权异议两个考点。 【新增考点3】第十四章第三节,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部分新增裁判文书的简化一个考点。 【新增考点4】第十六章第二节,审理与判决部分新增审判组织一个考点。 【调整考点1】第十一章第一节,将保全的程序变更为保全的措施,将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变更为财产保全的措施,将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变更为行为保全的措施,将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变更为财产保全措施的延续与解除。 【调整考点2】第十四章第一节,将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变更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及处理。 【调整考点3】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在2016年的大纲中单独作为二级考点,2017年的新大纲将其归为二级考点开庭审理部分中的子考点。 【调整考点4】第十八章第二节,将支付令的效力变更为支付令的送达与效力。 【补充说明】2016年民事诉讼法部分,大纲新增2个考点:“庭审调解”与“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这两个考点均未在2016年司考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考查,考生仍需作为重点考点进行复习。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删除1件法律法规 【补充说明】2017年民事诉讼法部分,大纲删除1件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三、商 法 【2017年新大纲评述】 相比2016年,2017年商法部分,大纲新增15个考点,删去21个考点。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票据法》变动较大。主要特点是考点实质上变动不大,明确、简化了概念及相互之间的层级关系,更偏重对实务的考查,对部分考点级别进行了调整。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6年,2017年商法部分,大纲新增2个考点: 1.第一章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中,新增考点“公司法的性质”。“公司的种类”改为“公司的分类”,并且新增考点“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删除“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两个考点。 2.第一章第二节“公司的设立”中,“公司章程”下设考点“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改为“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删除考点“公司章程的特点”。“公司的资本”下设考点“公司资本、资产与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改为“公司资本”,删除“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增加“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考点。删除“股东的出资”考点。 3.第一章第三节“公司的股东”中删除“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增加“股东权利的类型”考点。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下级考点“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拆解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两个考点,并删除“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和“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两个考点,增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考点。 4.第一章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删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下级考点“赔偿责任”和“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5.第一章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中,删除“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和“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两个考点,新增“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考点。 6.第一章第八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中,删除考点“公司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7.第一章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中,删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考点,增加“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考点。增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下级考点“出资方式”和“出资程序”。 8.第一章第十一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删除“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的下级考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9.第二章第一节“合伙制度的概述”新增“合伙的概念与类型”,删去“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10.第二章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修改为“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增加考点“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 11.第二章第四节“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新增“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调整原“合伙事务的决议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事项”及“合伙人的忠实义务”为“合伙事务的决议”下包括“决议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事项”以及“竞业禁止”。 12.第二章第六节“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删除“退伙的后果”下级考点“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13.第二章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中增加“表见普通合伙”,删除“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入伙”和“退伙”考点。删除“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下级考点“利润分配” 14.第四章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删除“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为一级考点。 15.第六章第一节“票据法概述”增加“票据的功能”和“票据法的特征”,删除“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改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改为“票据关系当事人”。 16.第六章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删除“票据时效”。删除“票据权利的取得”下级考点“票据的背书转让”、“票据的贴现”、“票据的质押”、“票据的继承”、“票据的赠与。”删除“票据权利的行使”下级考点。 17.第七章第三节“证券交易”中“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下级考点“其他受禁止行为”改为“其他禁止行为”。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修订法律法规3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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