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8-02-05 收藏 : 0 查看 : 382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法教网
物权法有几个亮点,可能会对07年司法考试产生影响。 1.过去,只有动产才能善意取得,也就是说善意取得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将来,基于登记的公信力也能够善意取得。也就是说,动产与不动产都能善意取得。 2.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种类强制、内容强制。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从理论走向法典。 4.典权、居住权都没有了。典主要发生在农村。农村村民只有一块宅基地,而地是随房子走的。居住权是英美法的制度,在我国涉及的比较少。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法 律教育网,《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上述两权,该两权是不能作为物权存在的。居住权可以用债权制度保护。 5.质权加了不少新东西。债权质押有了新发展(比如以应收账款质押等),最高额质押参照最高额抵押的规定。 6.抵押仍然是担保之王,分数肯定不会少。将来的财产也可以抵押。登记的效力可能是考试的重点。 7.占有仍然是难点。分数虽然不会太多,但应当有几分。 为了回应对物权法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批评,物权法把各法律散乱的所有权权属规定集中了一下。这些宣示性的规定,在其他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物权法只是系统了一下,考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法律 教育网整理。 总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质权、抵押权应该是今年司法考试物权法部分的命题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