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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考《环境保护法》中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疑问

法考干货 2008-02-20 收藏 : 0 查看 : 27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则据此可认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对否?

  解答: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很明显,该项条款并没有指出提起的诉讼性质。环保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可能属于行政调解,也可能属于行政裁决。对行政调解不服,当然提起的属于民事诉讼;但如果环保部门赋予其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则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提起的应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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