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8-02-21 收藏 : 0 查看 : 799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法教网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凡是没有公布的法律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比较: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包括个别列举的六种,在列举的六种之外可以创设 新的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律没有设定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可以创设新的处罚)。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规章。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件主要指: 1.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定文件中设定,法定文件以外的文件不能设定。 2.部门规章才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制定规章以下文件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能通过这些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3.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他们制定的文件中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当然处罚权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行为地、违法结果地、结果发生地)。 2.指定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标准是按最先查处地确定管辖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它是为了弥补某些行政处罚不能消除危害状态情况下的补充行为。 2.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 4.处罚的折抵。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两种情况要折抵:罚款折抵罚金和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 5.追究时效。 法律规定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规定的六个月;另一个是《海关法》规定的三年。 一个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需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第三个条件:处罚种类是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 2.简易程序的步骤: 第一,表明身份; 第二,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和根据; 第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第四,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1)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简易;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也要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如果在简易程序中没有告知、没有听取陈述、申辩,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也是有效的。而根据一般程序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而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无效。 (2)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简易程序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执法人员,而一般程序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 (3)简易程序中,当场把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在一般程序中,要通过某种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1.目前行政处罚中听证的条件 四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以下三种情况为罚缴合一: (1)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 (2)如果是20元以上的,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的时候,被出发人拿不出身份证件证明他在本地有工作或固定住所的,视为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3)在水上、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如果当事人拒绝交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附加罚为限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治安处罚的适用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p#分页标题#e#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4.调解与处罚。 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达不成协议,要进行处罚。 5.追究时效。 =延伸阅读= 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复习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