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8-02-22 收藏 : 0 查看 : 991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法教网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考点分析 国际经济法在国家私法考试里占分相对比较多,今年预测考分约占20分左右。重点考查部分异常突出。 总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由三大部分组成: (1)国际贸易法,也就是国际货物买卖贸易。它有以下几个特点:覆盖的知识面较广;包含四个方面的关系,货物买卖关系,指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运输关系,重点考查国际海上运输问题;国际海上运输保险问题,重点考查保险人的承保险别的问题;支付关系,又分为信用证、保理、托收和汇付。 (2)国际的外贸管制制度,主要是中国的。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中国的外贸管制制度,另一个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度。入世之后,大部分的世贸的规则需要完成国内法转化的,基本上已经完成了国内法的转化,所以重点考查的是中国的法律规定的部分,中国法律的规定部分在外贸管制制度中概括起来最重要的规则是一个法,三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法是对外贸易法,三个条例是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两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案例和反补贴案例的两个司法解释。 (3)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几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不断削减关税的原则、透明度原则、国际发展中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几大原则。 同时,在世贸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知识点是争端解决程序,在世贸组织法里有可能出现案例题。 整个外贸管制制度,包括中国的一法三条例,世贸组织在经济法的考题里一般会占到整个分值的1/3左右。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法的部分,历来不是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 国际贸易法占分较多,其次看看中国的一法三条例的重点条文,再次看看其它的制度。#p#副标题#e# 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实际上讲的就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系。在考试中的考点就在两部规则,第一,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个公约一个通则重点在于通则而不在公约上,因为公约当中的决大部分的知识点都已经完成了国内法的转化,合同法上80%的条款都和联合国80年的公约条款相一致,联合国公约中的决大部分条款与合同法相一致,这样,通过合同法的复习已经掌握了80年公约中决大部分条款的内容。 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出题概率很高的一个方面。 第一个角度,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题目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有疑义的题,问:什么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住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记住:1980年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的唯一的判断依据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与国籍、法人的住所、是否有无法人资格均无关。 营业地,简单说就是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法人长期用于经营活动的一个固定场所,不包括临时性谈判场所。 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二个角度,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标的物的角度规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主要的规定是公约第2条,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4)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5)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第三个角度,公约区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工贸方式结合合同的关系,也就是从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技术贸易合同之间的区别界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实践中,一份合同可能包含多种多样的情况,最主要的一个区分方式就是看标的额的大小。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排除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 2.扩大适用的保留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公约没有涉及的问题。如:合同的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货物销售引起的人身伤亡赔偿的问题。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生效与撤销。承诺主要包括承诺具备的要件、承诺的生效与撤销。 新的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问题实际上从本质上看与80年要约没有什么不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在一般的合同里,对于象征性的交付和实际交货双方当事人都会做出明确规定。 1.交付货物 货物的交付地点、交货的时间。这部分内容,考试中涉及到的较少。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在订立合同后,在合同的时间内交货。这些原则基本都做一般的理解和掌握。 2.质量担保 历年考题中出现的较少。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国际公约规定的这些标准,还有一些其它标准。如果把各种质量标准排列起来,无非是以下几个顺序标准: 第一个顺序标准是强制标准,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知道,必须要符合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二个顺序标准是样品。有样品的时候以样品为标准。 第三个顺序标准是其他约定标准。没有样品的时候,以文字、图片或者其它方式约定。 第四个顺序标准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时候,就是公约里特别提示的通常使用目的,特点使用目的。 第五个顺序标准是卖方标准,也称出厂标准或厂家标准。 3.权利担保。 (1)权利担保的内容。除了质量担保之外,就是权利担保问题。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这个限制在公约里有规定,(1)依据货物的销售目的地法律;(2)依照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另外一个是主观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生产的产品。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即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 支付的准备步骤问题,在买方付款事情上,买方有必要去做准备性的步骤。 支付的时间和地点出现的概率小,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实际的贸易中,支付的时间和地点取决于它具体的支付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是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是我接收了货物,并对货物没有异议;接收是把货物收进来了,并不代表对其质量没有异议。 那么,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再对卖方提起索赔,如果由于不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造成货物扩大化的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但如果采取了保全措施,增加了费用,如仓储保管的费用等,这个费用是由卖方来承担的。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看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有80年公约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时间是一致的。 风险是除买卖双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事件和行为都是风险。 转移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对该笔货物没有投保险,那转移的就是损失;另一种是如果该笔货物投了保险,这时转移的就是索赔权。 公约第67条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合同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第68条规定,运输途中的货物,将货物卖给买方,合同签订时风险转移。但是当卖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发生风险,风险不发生转移。 第69条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五、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复习建议:首先要复习合同法(合同法是很重要的考点),然后再看80年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提倡术语放在一起都要复习,因为术语本身是有排列的规律性和特点。这些规律性特点。从纵向的排列看,13个术语无论是风险转移时间,还是运输保险,进口或出口清关,规律性很强,一下子就可以看出来。 十三类术语在2000年通则里分为四类。分别是E组、F组、C组和D组。是按照卖方义务 越来越大,买方义务越来越小的规律排列的。
本部分最重要的是80年公约,2000年术语通则。#p#副标题#e# 第二部分: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考情分析: 1.结合条文记忆 2.结合案例分析 一、承运人责任制 理解承运人责任制中什么事情全程负责什么事情不全程负责? 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疏忽是不负责的,自船一离开港口驾驶管理船舶一概不负责任。 《海商法》规定最主要的义务有以下几点: 第一,驾驶管理船舶的适航状态的义务,对船的义务是免责的,离开港口后免责。 第二,对货的义务,管货义务的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主要考点是:管货要负责,管船要免责。 第三,合理航线的选择,不得恶意绕航:绕航属于正常航行不负相应的责任。如果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导致了运输的延迟,然后又由于运输延迟造成了扩大化的损失,比如延迟了一个星期货物的价格暴跌,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汉堡规则和海商法的规定: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以运费总额为限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不合理绕航所导致的损失全部的损失都要负责。 不再以运费总额为限承担责任: 1.倒签提单; 2.用保函换取倒签提单在时间问题上进行了欺诈; 3.船舶本身不适航造成的; 二、其他的基本考点 (一)提单 1.提单本身的基本性质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收到货物的收据;提单是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提单的分类 分为:已装船和收货待运提单 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的、不记名的和指示提单;贸易中一般用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的提单,不记名提单也可以转让。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提单分为清洁的和不清洁的,提单不可以分为直达的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是否支付运费可以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二)保函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汉堡规则中有所规定。 注意:保函在第三人面前无效。 保函分为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善意保函在出保函和接受保函人之间有效。而恶意保函自始至终无效。 用保函换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没有善意和恶意的区分,这种保函都属于一种故意的时间欺诈行为,所以都是恶意的保函。它带来的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它不再以运费总额为限来承担责任,它要对对时间欺诈行为负出代价。 附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问题。 分为两种:善意的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仅仅是为了加快提货的速度,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率,但是在出保函人和接受保函人之间有效。但是如果是恶意保函加副本提单那么就属于一种海事欺诈。通常海事欺诈案的数额会比较大,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其中凡是参与欺诈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刑法的有关条文来承担刑事责任,然后根据民事上的欺诈产生的侵权责任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三个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考试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考点《海商法》。 《维斯比规则》最核心的是明确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的最终证据力的问题。而在汉堡规则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取消了火灾和驾驶管理船舶中的成员的免责,变成了完全过失责任,规定了运输延迟要负责任,并要以运费总额为限。二是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跟托运人发生合同关系的就是承运人,因此出了事情承运人对托运人负责,实际承运人并不跟托运人发生法律关系,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限额以承运人承担责任为基础,承运人的责任制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汉堡规则规定保函是具有用善意保函可以换取清洁提单,恶意保函则是一种无效。活牲畜、仓面货物也算货物,要在其负责的范围之内,而我们的海牙规则包括海商法中的原则没有吸收。 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 (三)光船租赁 航次租船,从法律性质来说,可能是最相似于班轮运输的一种方式。航次租船是指航次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实际上主要条款与班轮运输承运人责任制没有太大的区别。在费用划分上,一般来说,承租人只需要承担装卸货物的费用,其它的运营费用还是由出租人承担的。航次租船比班轮运输有什么变化呢?最主要的一个变化是承租人通过租船的形式获得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指定装货时间和装货方式的权利。装货这个环节作为承租人可以控制。对于这个权利的行使一般在格式合同里会有限制。 定期租船合同,就是在一个固定的约定期限内,把一条船租下来,取得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叫做指挥运营权。实际上这条船的所有权还在出租人手里,船长、船员也是由他配备。基本船舶费用也是由出租人承担的。承租人承担的是在承租期间的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的格式合同是定期租船格式合同,就是纽约格式。 光船租赁合同,严格说它不是一个运输合同。从性质上讲,是财产租赁性质。光船租凭,顾名思义就是出租人提供的只有船舶,不包括上面的船长和船员。在这个法律关系里,它的变化也很明显。出租人还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是由承租人享有。 作为承租人,他无权处分这条船。#p#副标题#e# 第三部分:世界贸易组织 一、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1.法律依据的不同 2.约束力度的不同 3.法律框架制度的不同 4.调整范围的不同 5.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二、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基本机构 1.组织结构 部长级会议及总理事会的职权 2.总理事会是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同时还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同时也是争端解决机构。 3.市贸组织的决策程序 对于大部分的实质性问题都采用的是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的原则。 三、基本的法律原则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进出口关税;关税的征收方法;进出口手续;国内税收;以及国内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边贸例外、普惠制度例外、自由贸易区例外、收支平衡例外、国内产业损害中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例外,另外就是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国贸总协定里规定比较常见的就是我们吸收进了外贸法中的一般安全例外。 国民待遇适用于国内税费方面,注意同一产品的确定规则。还适用于国内法规方面,这些法规包括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者使用方面。国民待遇的例外,一是政府采购的例外,另一个是在市贸规则允许情况下的补贴的例外,第三种是一般例外。 原则上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个成员国最终采取一种措施来管理外贸进出口货物,是关税措施。 数量限制的例外,由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搞配额制和许可证制度。 组织中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为防止或缓解粮食出口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问题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标准或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行出口禁止或限制;为了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的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实施的限制;为了保障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对进口产品进行的限制。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的含义和定义 (二)服务贸易下的具体承诺; 其中有两大承诺,一是市场准入,二是国民待遇。 1.国民待遇并不是说在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里面要求各成员国都无条件的承担国民待遇,而是要根据要谈判的具体结果承担哪些国民待遇,这是要注意的问题。 2.市场准入 原则上禁止六种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即: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资产或交易的价值;限制服务经营总量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雇佣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通过限制外国持股比例或外国投资总额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五、争端解决的机制 1.大纲中要求的或一般教材指南中存在基本的程序的规定。如:磋商程序(必经程序)、专家小组程序、上诉审查程序和交叉报复措施。 争端的类型分为违反性、非违反性和其他情形。违反性是指违反规则。 =延伸阅读=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难点汇编 http://www.xuefa.com/sfks/datum/sgf022213X2008.html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点、难点汇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