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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

法考干货 2008-02-25 收藏 : 0 查看 : 156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新浪考试

    (一)——共有
 
  [考点记忆]

  一。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多个共有人时由转让人决定)。

  (三)共有人抛弃自己份额的,抛弃后归属其他共有人(按其他共有人原所占共有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 共同共有:

  (一)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未分割前)。

  (二)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三)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注意: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权,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权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法/律教育网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通意见》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配套练习]

  1.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2.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C

  住房的共有人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的丁虽为转租,但已获同意,该租赁合同拘束承租人和出租人,故基于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2、答案:D

  本题中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又出租给了丙。因此,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时,就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基于法律 教/育网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实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p#副标题#e#

    (二)——物权概述

  [考点记忆]

  一、效力:

  1、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互相矛盾的权利

  2、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例外:A买卖不破租赁;B破产还债程序中,劳动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C海商法中,船长、船员的劳动债权优于先设定的抵押权。

  (2)物权之间的效力:A法定物权〉约定物权;B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C占有物权〉非占有物权

  D先设定的物权〉后设定的物权

  3、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4、物权请求权:

  (1)特点:A是基于物权产生的防卫性请求权;B从属于物权,不可单独转让;C效力〉债权请求权

  (2)种类:A确认物权的请求权;B返还请求权;C排除妨碍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E恢复原状请求权

  (3)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当事人不能创设物权,否则不发生物权上的效力

  2、一物一权: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见物权变动)

  三、物权分类:

  1、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是完整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债权实现为目的设立的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物权,如地役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4、主物权、从物权:

  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主物权消灭,从物权消灭。

  5、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无期限物权如所有权。

  四、物权变动:

  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保障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已依法公示,则即使以公示方式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障交易安全。

  五、交付与登记:

  1、交付方式: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象征交付、简易交付

  交付的法律意义: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及其法律意义:

  动产物权:A汽车所有权(登记生效)

  B船舶、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

  C特殊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权,均为登记生效

  权利物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股票股份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均为登记生效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法律 教育网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7.有附属物的财产,法律教育/网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配套练习]

  1、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

  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

  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答案与解析]

  1、答案D

  本案虽涉及到合伙、抵押等问题,但它们的效力皆以甲乙之间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为基础。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乙的房屋买卖既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便依然拥有房屋所有权。甲的出资行为、抵押权没有设立。

#p#副标题#e#

    (三)——所有权

  [考点记忆]

  一、善意取得:

  1. 条件:善意、动产、有对价、转让方合理占有。

  2.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论在非公开市场上转让多少次。

  3. 第三人在公共市场买得,即使是盗窃、遗失物,也可善意取得。

  4. 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不受对价和合理占有限制。

  二、先占:

  1、条件:须是对无主物的先占;须以自主的意思对无主物进行占有;占有须是现实的。

  2、特别规定:

  (1)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只能是动产)

  2、相关规定:

  (1)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其欠缺意思能力,不构成所有权的抛弃,只是丧失占有。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3)拾得遗失物毁损、灭失,拾得人无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承担侵权责任。

  四、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为外部发现的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五、添附:

  1、附和:

  动产与动产的附和: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付对方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不动产权人取得所有权,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1、 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2、 加工: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价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的除外。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通意见》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配套练习]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屑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与解析]

  答案A.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家因在自家3间平房上加工房屋的附和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但应当对潘家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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