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8-02-25 收藏 : 0 查看 : 884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考点记忆] 一、继承的效力顺序: 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结果是否既遂或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符合主客观要件(注意与a中故意的区别)。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定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法定继承: 1、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成为自己遗产的一部分,由他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4、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遗嘱继承: 1、遗嘱的形式: 遗嘱形式见证人效力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 公证遗嘱公证机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1.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荒茏魑胖龅募と恕?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1.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无效的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5)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6)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7)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五、遗赠抚养协议: 1、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六、继承开始的时间(对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那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3、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4、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七、遗产范围的认定: 1、债权:只要不具有人身性质,就可以作为遗产。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也可以作为遗产。 2、共有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保险金:只有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遗产。 4、抚恤金:伤残抚恤金才可以作为遗产,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 5、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p#分页标题#e# 八、遗嘱继承的放弃和遗赠的放弃: 1、遗嘱继承的放弃: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遗赠的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九、遗产分割的原则: 1、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3、遗嘱人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5、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十、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保留必留份额原则。 3、遗赠抚养协议 >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 遗赠、遗嘱继承。 4、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十一、涉外继承: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2、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相关法条] 见《继承法》,略 [配套练习]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各题: 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4、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答案与解析] 1、答案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债权。 2、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答案 B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4、答案 ABD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又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