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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模式及未来司考制度改革建议

法考随笔 2006-10-26 收藏 : 0 查看 : 214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新新人类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一、前言

最近虽然琐事缠身,但仍希望在有限的时间之中将我所对司法考试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未来走向之思考,借学法网在线这个平台与大家分享,由于时间所限,很多观点难做充分论证,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学法网在线无任何关系,希望大家能本着“去其糟粕、吸取精华”(如果有精华的话)批判性的看我的文章,或许对大家有所启发,若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则不胜荣幸。

之所以每年在这个时候推出这些观点,乃在于只有在这些时候,大家才有时间、有激情来思考这些问题,无论是对考生、学术界、政府官员来时,司法考试及其背后隐藏的司法考试制度问题,此时是矛盾的焦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期望各位考生不要把眼界局限在狭小的自身是否通过的问题上,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不仅是保护“已过关者”的利益,本质上仍是保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一旦你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其中的一员,这就是你的利益之所在。

二、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之内视

1、  考察未来司法考试制度之走向,就必须了解当前司法考试制度设计者决策困难之所在,了解困难从何而来,缘何难以解决?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避免法官的素质过低,出现法官的能力连律师都不如的怪现象,从而出现“枉法裁判、草菅人命”的悲惨。法律职业共同体,囊括了所有需要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等,这些群体被统一要求被参加司法考试,从理论上来说,确实有利于整个群体素质的共同提高,司法考试制度甚至提出“要实现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毫无疑问,司法考试的最大目的我认为要解决的是法官的素质过低问题,捎带解决所谓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应该来说,统一司法考试的出台,是急功近利的法学界“头脑发热”的结果,其在崇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口号下,不乏自己的小算盘。长期以来,法学界唯一最有资格可以指手画脚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司法系统,而司法系统内部的所谓“退伍军人”,和法学界几乎没有任何渊源,却掌握着这些机构的绝对主动权,这虽然不利于国家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但更加不利于法学界对司法机关的指手画脚,另外,对于法学界来说,批判和冲击旧的不合理制度几乎是他们的全部工作,否则只能纯搞理论研究,将会很寂寞,当然,这对国家的发展不无裨益,但他们的视野是狭窄和片面的,缺乏从宏观政治经济的角度去考虑和把握问题,因此他们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一开始就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带有“乌托邦”的空想特点。

本来,司法部应该是这一决策的权衡和集大成者,然而统一司法考试的理论对于只能拿律师练练手的司法部来说,是一个“天上掉馅饼”的好机会,是能将自己的“手伸得更长”的一种理论支持,况且司法部的官员们与法学界的天然密切关系,使得他们成为这一想法的不顾一切的支持者,急功近利的“激进派”击倒了深思熟虑的“保守派”,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匆忙中紧急出台,以大无畏的精神“摸着石头过河”。而对于法检来说,其实这样的改变对他们的冲击并不是很大,只不过要求内部现有人员参加统一的考试,倒省却了自身组织考试的成本,况且不能不对社会上“法检素质太低”的强烈舆论有所交待,不过对“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法检还是采取了事实上冷漠拒绝的态度,造成了这一良好愿望的“事实流产”。对于律师队伍来说,这些变革跟自身几乎没有任何关系,只要承认以前的执业证继续有效即可,反正是市场经济了,进门之后“修行靠个人”,改与不改,没什么意见。

于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成了法学界练手、司法部逞能的试验品。自第一次司法考试以来,转眼已逾5年,其间司法部在掌握了主导司法考试的地位之后,除了应付急功近利的法学界关于“不断提高司法考试难度”的要求之外,我们可以看到,司法部在司法考试上毫无作为可言,以“司法考试需要稳定”为借口,做一些无关痛痒的局部改革,至今不能将未来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规划公之于众,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广泛意见,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不断扩大过程中矛盾重重,政策的不明朗性使得广大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风声鹤唳、谈考色变”,司法考试成了“撞大运”,没人知道司法考试的明天会怎样,只知道赶紧过、快点过,惶惶不可终日。

2、  回顾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出台的历程,被扭曲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源于各方利益的博弈及司法部的无所作为,事实上,如果司法部能跳出自身利益的局限,重新审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本来之义,完全可以将司法考试制度成为一个司法改革的先头阵地。从组织保障上来说,本应该建立一个构建在司法部、高法、高检之上的更高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领导小组来协调司法考试制度设计的问题,因为相对于法检来说,隶属于最高行政机关的司法部如果脱离了法学界的支持,显然无力与高法、高检抗衡,而获得法学界支持的手段就是屈服于法学界的“精英考试论”,这就是当前司法考试制度症结之所在。

      要打开这个症结,必须让司法部实现观念上的创新,抛弃部门利益,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思考和设计。然而如上所述,若不能实现组织机构上的保障,就必须给法学界洗脑,让他们能放弃“精英考试论”,并体面的下台。如能解决法学界所面临的困境,则司法考试制度未来走向问题则迎刃而解。

三、解决方案

1、  当前,有很多网友对司法考试“精英论”是深恶痛绝的,认为这是变态法学家“祸国殃民”的做法,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偏激,但也说出了一定的道理。我自身也从批判法学家到赞成“精英论”,走过了一些弯路,这说明对司法考试的定位,“精英论”有其片面的地方,但同样对于所谓司法考试“平民化”的“类驾照资格论”,我也是极力反对的,其原因无非在于法官这个特殊群体掌握着国家的司法权力,是不适合于“平民化”和“完全市场竞争化”的,这也是我们尊重司法权的一种体现,如果谁都能当法官,还不如“退伍军人进法院”,怎么说他们也是为保家卫国作了贡献的,如果司法考试“平民化”,则法院的“潜置门槛”则更加有据可循,事实上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更加有害,因此司法考试“平民化”的资格论是不足取的。#p#分页标题#e#

毫无疑问,资格论与精英论是有矛盾的,似乎是水火不相容。但二者又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我们希望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国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象征,要有高尚的情操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另一方面,中国的国情又决定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职业人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期望所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通过一个考试就可以拥有“法学家”的水平,他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和积累,最终成长为一个合格的法律精英。

这说明,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存在着高端需求和低端需求,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门槛,当前的司法考试承载了太多的功能,有必要将其分解,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从现实情况来说,绝大部分律师群体、基层法院法官、公证员(检察院系统暂不考虑,根据法学界的观点,未来其是否存在还是一个问题)不需要过于精深的法律功底,只要够用就行,他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实践工作中的技能,基层法官更需要的是了解和模仿,因为不是判例法,不需要造法功能,那是立法者需要增长的技能,如果不明确,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而对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相应的出庭律师、仲裁员来说,他们必须获得更高的精神品格和法律功底,深刻理解法理及其内涵,方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庄严,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是不适合承担这一职能的。

另外,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够平衡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在相当长阶段内容许两种不同目的和水平的司法考试存在,不同于日本、德国、韩国,他们地域过小,也就是中国的一个省份大小,因此“精英考试”是适合的,人少地小,司法现状较为单一,矛盾简单而不复杂;我们也不同于美国、加拿大,他们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且由于各州都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其高考试通过率是建立在法律普及、法律系统庞杂的情形之上,且法官的产生途径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模仿“一年两考”制度,必须进行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创新。

我认为,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融合“资格论”和“精英论”,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初级工作者(包括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不发达地区的基层、中级法院法官、全国的律师、公证员),设计较为简单的“资格考试”,只要通过就可以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而对于法律职业的高级工作者(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官、不发达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最高院、高级律师、仲裁员等)设置“精英考试”,只有具备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报考,通过后就可以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不允许再设置其它障碍。其中的高级律师主要是指在相应级别人民法院从事出庭诉讼资格的律师。

此种制度建立起来后,我认为可以提高“资格考试”的通过率、降低其难度,在考试形式上可以用客观题来考察,允许社会上所有的人报考,而在“精英考试”中,则可以不遗余力地提高其难度,降低通过率,并只允许通过资格考试和具有一定学历水平、执业年限的人报考,从而适应不同层次法律事务的需要,现在的司法考试应定位于以后第二层次的“精英考试”。

四、结论

以上是笔者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我认为可以在给法学界“面子”的情况下,较好的解决司法考试的“定位”问题,供大家参考,相关论据未作充分的调查和论证,不免偏颇,欢迎大家指正。

就目前情形来说,我认为,司法部目前不应过分纠缠于2006年司法考试的问题,只要延续以往的政策即可(分数线不动、通过率无所谓),跟紧要的是赶紧出台2007年的考试模式和办法,尽快落实司法考试制度的稳定和变革目标,争取2007年实现扩大行的资格考试,2008年启动双层次的“精英考试”工作(资格考试可以一年一考,精英考试可以两年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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