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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高频考点讲义

法考干货 2008-04-13 收藏 : 0 查看 : 85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易司考

文章来源: 新浪博客

一、关于2007年司法考试的总结和2008年司法考试的展望

(一)、2007年民诉法考试总结

(二)、2007年仲裁法考试总结

(三)、对2008年民诉法和仲裁法考试的展望

二、关于民诉法修正案及其具体内容

(一)、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删除

(二)、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修改

    旧法103条未规定对拒不协助调查和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可以适用“拘留”措施。新法103条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拘留”措施。

    旧法104条规定的罚款权额为,对个人1000元以下,对单位1000--3万元。新法104条将其提高为。对个人1万元以下,对单位1万--30万元。

(三)、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旧法“审判监督程序”共12条。新法修5增1,变为14条(旧法179条拆为2条)。

1、178条

    旧法17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由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管辖。新法178条修改为由上一级法院管辖。

2、179条

    旧法179条第1款规定了5个再审事由。新法179条保留其中2个,增加11个,变更为13个,另加一个兜底条款。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兜底条款为“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180条

  这一条是新增加的,是对申请再审的程序性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2)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5日内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3)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询问有关事项。

4、181条

  这一条是在对旧法179条第2款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其主要内容是:

(1)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

(2)审查终结的方式为裁定。

(3)再审案件有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5、184条

  这一条是在对旧法182条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维持旧法的2年申请期间的规定。

(2)2年后发现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变更,或者发现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仍可申请再审,但要受3个月的限制。

6、187条

  这一条是在对旧法185条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检察院抗诉事由和程序的规定。

(1)抗诉事由为新旧17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2)抗诉程序为由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进行。

7、188条

  这一条是在对旧法186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明确了:

(1)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

(2)除因179条规定的前5个再审事由抗诉可以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外,其他情形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

(四)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旧法“执行程序”共30条,新法修5,增4,变为34条。

1#p#分页标题#e#、201条

  这一条是在对旧法207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执行法院除保留第一审法院外。增加了财产所在地法院

2、202条

  这一条是新增加的,是对违法执行行为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侵害的救济。该条规定:

  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该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裁定驳回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203条

  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关于变更执行法院的规定。这一条明确规定: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上一级法院接到申请后,可以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也可以决定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4、204条

  这一条是在对旧法第208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案外人的救济措施。

  旧法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的,由执行员审查。执行员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驳回后,案外人无其他救济途径。

  新法20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由执行法院在15日内审查。裁定驳回的,案外人可以在15日内起诉。这种起诉,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如果执行法院裁定支持案外人异议,当事人也可以起诉。

5、205条

  这一条是在对旧法209条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关于各级法院均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的规定。而旧法第209条是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6、215条

  这一条是在对旧法219条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旧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双方是法人的为6个月;双方有一方是个人的为1年。

  新法215条改为:(1)申请执行期为2年。(2)该期间不论个人还是法人,统一适用。(3)该期间可以中止、中断。

7、216条

  这一条是在对旧法220条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规定。

  旧法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逾期不履行的,才能强制执行。

  新法216条改为:被执行人有可能藏匿,转移财产的,可以立即强制执行,不再受执行通知限定时间的限制。

8、217条

  这一条是新增加的,是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应当向执行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拒绝或者虚假申报的,予以罚款、拘留。

9、231条

  这一条是新增加的,是关于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规定。这一机制包括:

(1)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2)将被执行人的涉案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3)通过媒体公布债务人的涉案信息

(4)其他措施

三、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处分权和辩论权

(一)审判权

(二)处分权

(三)辩论权

(四)审判权和处分权、辩论权的关系

四、诉和诉权

(一)诉

1、诉的概念

2、诉的种类

3、诉的变更

(二)诉权

1、程序上的诉权

2、实体上的诉权

(三)反诉

1、反诉的特点

2、反诉的条件

五、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

六、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七、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分配举证责任的理论

2、我国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则

(三)举证时限

(四)举证责任的免除

(五)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的关系

八、既判力理论

九、普通程序

(一)起诉的条件

(二)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p#分页标题#e#

(三)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十、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条件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范围

2、审理方式

3、上诉案件的调解

4、《民诉意见》181—191

十一、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特点

(二)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再审

(三)检察院提起再审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十二、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二)执行程序的开始

(三)执行措施

(四)执行的中止、终结和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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