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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7年期间,北京延庆两农民在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元; 2022年6月,两农民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六年十个月,并退赔受害单位损失482万余元。这起案件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法院是根据日常行为做出推断判决的。 ![]() 两农民得知有关部门征地时,地上物补偿款很可观后,动了骗取征地补偿款的念头。随后,他们在修高速征地的消息传进村子里,但项目还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前,租用了同村村民的土地,然后找人在土地上种植价值较高的植物,等到征地公告颁布后,便申请征地补偿款。 两人也是赌一把,征地消息属实,两人就借此机会大赚一笔,如果是假消息,风险自担,谁曾想到,600余万补偿款刚到手,还没高兴多久,两人就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民警说他们涉嫌诈骗,要追究刑事责任。 借征地的机会,骗取征地补偿款,这样的行为应当唾弃,但是否构成诈骗罪,值得商榷。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农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异议,他们骗取的征地款数额高达600万元,远远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也没有问题。 问题是,两农民是否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受骗?注意,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只是手段,最重要的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受骗! 其次,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要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主观上,两农民有非法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故意,但他们在即将拆迁的征地项目旁,栽种树木的行为,客观上,有没有骗到征地拆迁工作人员? 注意,两农民是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前种植的树木,也就是说,征地拆迁时,所征的土地上存在植被,是客观事实,并不是存在虚构地上物的情况。 两农民之所以获得600万元的地上物补偿款,是因为征地的时候,将他们种植的树木,认定为原生树木,进而给予了高额补偿。 综上所述,两农民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他们新种植的树木,是不是成功的冒充了原生树木,使征地工作人员受骗。 法院审理后,以两农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了两人6年10个月、1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两人种植的树木,不符合标准,征地方可以不征或不同意补偿的数额,不应该认定为诈骗罪。也有网友表示,两村民得知即将征地的消息,才去租地种树,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更多:法律实务干货,专业知识再提高! |
最新评论
是不是有法律规定,征地前不能种树?
如果是该种情形,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但需要退出不当得利!
我看了一个是公告发布后 抢种的不补 这个有规定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也可以是隐瞒真相。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本身即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