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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童溺水身亡,7岁玩伴成被告!法院这样判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22-08-22 收藏 : 0 查看 : 1164 评论 : 6

原创作者: 记者 赵红旗,通讯员 赵栋梁 张振峰

文章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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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年龄六七岁的小朋友结伴游玩,6岁的小明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7岁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7岁玩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依法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2021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6岁的小明与同村7岁的丁丁和6岁的壮壮结伴游玩。3人一同到村庄附近的在建高速公路工地玩耍时,小明不慎掉落到工地所挖的深水坑内,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3个小朋友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对小明的溺亡,作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丁丁没有过错,也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审法官宋全林说。

“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暑期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之一。目前天气炎热,是溺水事故的多发高发期,也是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重要时段。”宋全林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担当起孩子安全守护者的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成长,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如何避免悲剧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履行好各自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都有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对每一个孩子的行踪,不仅要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而且要“有陪同、有监督、有防范、有送归”,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筑牢防溺水的安全屏障。

宋全林表示,家长应提醒孩子牢记: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下,私自外出游泳或玩水;未经家长许可,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或戏水;不到无人监管和有禁止游泳告示的地方游泳或戏水;不到无安全保证的水域游泳或戏水;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或戏水。

=家长应提醒孩子牢记=

1、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下,私自外出游泳或玩水;

2、未经家长许可,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或戏水;

3、不到无人监管和有禁止游泳告示的地方游泳或戏水;

4、不到无安全保证的水域游泳或戏水;

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或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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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2-8-22 16:21
学习了!非常感谢你!
引用 红鹤2012 2022-8-24 10:22
各家管好各家的孩子。孩子溺水身亡,监护人的责任。
引用 孙新艾 2022-9-2 12:59
建议学校开设游泳♀课程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掌握游泳技能,悲剧也许就会减少很多。记得我们小时候经常三五成群去池塘游泳,慢慢就学会了游泳.那时弱水事件很少发生
引用 xfwkzT45d 2022-9-6 19:31
小朋友没救助能力,理应不负责
引用 百年孤独123456 2022-9-20 09:14
看管好自家孩子
引用 中绣勇 2023-5-10 14:39
不超过8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因为不负责任;而且7岁的丁丁也没有创设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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