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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老人在洗浴中心拔罐,后猝死,谁来担责?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23-09-04 收藏 : 0 查看 : 792 评论 : 6

原创作者: 制作|郝竹然

文章来源: 天津高法、天津三中院

拔罐.png

王大爷平时喜欢泡澡,有时候会顺便拔个罐,放松一下身体,可是在一次拔罐的过程中,王大爷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送到医院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家人觉得老爷子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拔罐给拔出了问题,要求洗浴中心承担责任。那么,洗浴中心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案情简介

72岁的王大爷来到某洗浴中心,泡完澡后接受了拔罐服务,但过程中他突感身体不适,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可王大爷却没能抢救过来,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认为,王大爷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因拔罐操作不当才造成死亡,而且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拔罐”属于中医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及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并不包括“拔罐”在内的相关服务,实施拔罐的人员无任何资质。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作为一个72岁的成年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的身体情况。看到洗浴中心张贴的相关标语提示后,王大爷仍然接受了洗浴服务,说明他自己已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了解。

而且被告洗浴中心认为王大爷出事后,洗浴中心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

法官经梳理案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王某的死亡和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服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拔罐跟王大爷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吗?

按照王大爷家人的观点,洗浴中心就不应该安排拔罐服务,这种说法成立吗?

天津三中院民三庭法官姜腾飞:经向卫健委咨询,以保健为目的的拔罐,没有宣称治疗疾病的目的,并不需要相应的医学资质。所以在本案中,洗浴中心没有资质并不是侵权意义上的过错。根据王某死亡证明书,并不能显示王某的死亡和拔罐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大爷去世后,其家人已经火化了他的遗体,并没有做医学鉴定,对于是不是因拔罐造成的直接死亡,因证据不足,法官并没有支持。

不过法官在几次走访调查中发现,洗浴中心确实有操作不当的情况: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场所,条件相对较为简陋,并且整个男宾域区只有一名服务人员。

王大爷已经年满72周岁,在拔罐之前,洗浴中心没有对拔罐的风险,向其进行告知,在拔罐的过程中,对于王大爷身体状况的变化,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知悉,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裁判结果

最终,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酌定洗浴中心承担原告要求的10%赔偿责任,支付4.5万元赔偿金。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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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3-9-5 10:12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9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判!学习了!非常感谢超级版主分享!
引用 尚岸 2023-9-6 11:02
1165.1179.1198,,,
引用 xfwq2Eh3a 2023-9-7 09:41
合情合法
引用 大卫龙 2023-9-18 15:07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 15197087441 2023-10-8 10:48
引用 诺哥D 2023-12-7 16:20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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