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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不是搀扶是“拖”?老人家属发声!

行业观察 法学派2026-08-27 收藏 : 0 查看 : 1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法学派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祁东帮扶老人反被索赔案持续发酵,据红星新闻今天(8月26日)最新消息,红星记者采访了老人的家属(表弟)陈先生:

1、陈先生解释,老人的家距涉事牌馆步行不足500米,老人出事前半个月几乎每天都在涉事牌馆打牌,这跟网传的“路过坐下来休息”并非一回事。

8月17日中午,老人吃完午饭后步行到牌馆,当时坐在门口,是在那在等其他牌友。

2、陈先生还称,当时下午1点左右,室外气温高,而牌馆内一般要凉快些,可老板却在扶表哥出去时摔倒,摔倒后还继续“拖”出去,当时他在查看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时,当场就提出了质疑。

陈先生还说,假如当天的情况是人坐不稳了,老板在椅子上扶住他并打了120,那她尽了责,我们会给她送锦旗。

3、针对网传“死者家属已退还1.9万元”的情况,陈先生称“当时签完协议,我们以为这个事就已经了了,没想到现在我们死者家属在网上成大恶人了。

店内监控截图.png


我们可以通过红星新闻记者对老人家属的采访可以看到家属提出两点核心观点:

1、店主搀扶是出于避讳,不想人死在店里,主观不是救人,不算救助。

2、店主在搀扶老人过程双方摔倒,救助行为本身有问题。

今天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则及判例,再来从法律上继续分析这件事:

一、内心动机,与救助行为并不冲突!

《民法典》184条的“好人条款”,判断是否属于自愿紧急救助,以客观行为为主,不完全取决于内心全部动机。

就算店主有“不想人死在门店,避讳民俗”的心理,但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店主同时客观实施了:发现老人昏迷、上前搀扶保护头部、移至门口通风处、拨打120整套施救动作,客观上在排除了老人进一步受伤的风险。

所以,只要店主不是故意加害,就算店主在救助的过程中混杂着自我利益(觉得死在自己店里不吉利),法律上一般不会否定救助行为性质。

其实现实中的很多见义勇为,也会夹杂恐惧、自保心理,不能因为存在一点自保动机就剥夺法律保护。

当然,如果店主仅仅只是粗暴拖拽、驱赶老人离开店铺,不做任何救护、不拨打急救电话,那就属于单纯的规避民俗,不属于救助。

但从本案监控可见,搀扶老人摔倒时,店主还用手臂垫护老人头部,随后还呼叫了120,是典型施救,而非单纯驱赶避险。

所以,个人觉得家属以“动机是避讳”否定救助行为,在法律上很难成立。

二、不应苛求施救的完美无缺!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老人突发意识丧失,身体重量全部失控,店主一个普通人上前接扶,被老人身体重量带倒,并非店主主动推搡、暴力拉扯致老人摔倒。

根据以往司法裁判的一贯规则是,紧急危难时刻,不能用专业医护人员标准,苛责普通群众救助动作的完美无瑕。

而且《民法典》184条的立法本意就是,只要救助人没有故意、没有重大过失,即使施救动作有疏漏而发生损害,救助人也可以免责。

而救人的重大过失是指:明显错误操作,例如拖拽颈部、暴力搬动导致患者骨折等,而从视频来看,店主搀扶接抱、垫头,属于普通人正常反应,不会认为是重大过失。

而且从老人既往病历、调查确认死亡根源是老人自身多种基础疾病急性发作,并没有证据证明,店主搀扶过程中的这次摔倒,造成了新的致命损伤,也不能证明摔倒加速死亡。

所以,即便店主在搀扶的过程发生了摔倒,摔倒和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个人认为依旧不构成侵权责任。

如果因为此事老人家属起诉到法院,那老人家属需要举证证明“是搀扶摔倒造成伤害、加速死亡”,但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在主张赔偿的家属一方,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从社会效果来看。

一旦认可“只要救助行为的人,夹杂一点自保、避险心理,就不适用《民法典》184条的好人条款,那现实的后果可能是:普通人危难时出手,只要心里同时顾虑自身利益,会极大抬高见义勇为的门槛。

比如普通人在遇到他人晕倒是就会想,我救人,还要证明自己内心100%纯粹利他,不能有一点顾虑自己的生意、自己的安全,那就会强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社会价值导向。

说到底,法律评判救助行为看的是客观做了什么,而不是去揣测人心里面想了什么。

这场纠纷最后的走向,不只是一笔钱要不要退,更是在告诉所有人:普通人伸出援手,该不该为此付出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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