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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易司考:08司考(刑法)热点、必考点预测

法考干货 2008-07-15 收藏 : 0 查看 : 66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学易司考

相关说明:学易司考从08年7月15日开始,每周二都将在 学法网 xuefa.com 推出一期08司考考点预测的相关内容,敬请期待。。。同时特别提醒:学易司考授权学法网www.xuefa.com独家发布,转载请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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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08年司考刑法考点及分值预测

真题历史回顾: 2004年85分,2005年75分,2006年82分,2007年80分
学易司考预测08刑法:遵循常规应80分左右。(学易帮你提高50分)

1、刑法解释(1分):字面、扩大、缩小、类推解释。
2、基本原则(2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3、刑法的适用范围(2分):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时间效力。《刑法》第6—9条。
4、刑法的溯及力(1分):《刑法》12条。
5、犯罪主体(4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刑法》第93、305、382、388条等;单位能否成为某些犯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3条。
6、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2分):《刑法》第14—16条。
7、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1分)
8、结合具体罪名的常考点(3分):认识错误;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持有型犯罪的认定。
9、结果加重犯(1分):《刑法》第237、246、248、261条。
10、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1分):掌握违法性错误类型(直接的禁止的错误、间接的禁止的错误、涵摄的错误、有效性错误);违法性的错误与事实错误的界限;违法的错误的回避可能性的判断。
11、期待可能性的错误(1分):掌握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般情况,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基于故意、过失,实施某一违法行为,通常认为存在期待可能性。
1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分):掌握其判断及区别。《刑法》第20、21条。
13、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1分):掌握其成立的条件。
14、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4分):预备、未遂和中止。《刑法》第22—24条。
15、共同犯罪(4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实施过限、部分未完成形态和定罪,《刑法》第24、25条;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与地位、处罚原则,《刑法》第26—29条;间接正犯、教唆犯和首要分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16、数罪的特别形态(1分):一行为数罪,牵连犯的处理,想象竞合。此考点往往结合具体罪名进行考察。
17、刑罚的裁量(2分):量熟悉并能够运用: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数罪并罚的方法。
18、刑罚的执行(1--2分):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
19、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理原则(1分)。
20、危害国家安全罪(1分):间谍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
21、危害公共安全罪(2分):放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4分):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偷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虚假广告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6分):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虐待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24、侵犯财产罪(8--10分):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2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6分):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    窝藏、隐瞒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窝藏、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6、危害国防利益罪(1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7、贪污贿赂罪(4--5分):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预测提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28、渎职罪(1分):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p#副标题#e#

第2部分: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观点

 1、故意伤害罪及相关罪名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2、关于抢劫罪及相关罪名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论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结果犯。
 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3、关于敲诈勒索罪及相关罪名
 甲乙合谋,然后由认识丙的甲将丙骗到外地游玩,由乙给丙家人打电话索要财物,否则就“撕票”。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怜悯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4、关于盗窃罪及相关罪名
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一般认为下位者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确委托和熟悉关系的委托,则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5、关于诈骗罪及相关罪名
 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他人购买数万元的物品。
 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如果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获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暂时占有出卖物,出卖给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损失的,认定为侵占罪。
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关于侵占罪及相关罪名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将自己原来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可以表现为消费、出卖、赠与、抵偿债务,或者拒绝归还。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仅认定为侵占罪。因为据为己有在前,后来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财物的所有,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种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7、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相关罪名
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势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8、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p#副标题#e#

第3部分:命题人陈兴良常考刑法案例

1、 案例分析:
王某于2007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答案请参考《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2、案例分析:
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人员送礼6000元。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4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正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劳改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动手。覃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3万元,打发覃上路。覃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至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返回后谎称事毕,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问:
 (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也请说明理由。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5)宋某尚未捐出15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
   答案:(1)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包庇罪。
(2)故意杀人罪、窝藏罪。
(3)构成故意杀人罪。明知金某的故意并负责传递信息。
(4)构成犯罪。故意杀人中止,因其正着手实施犯罪,后又主动放弃,诈骗罪,因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财物。
(5)不应追缴,宋在国外赌博不视为犯罪。

3、案例分析:
伍龙、陈德、龙北三人为做生意于2002年10月各自向吕明借款1万元,并写了借条交吕明为据,此后吕明多次催三人还款,三人因生意不好,无钱偿还。久之,伍龙产生了不还的念头,遂找陈、龙二人商量并提出:吕明因做生意随身带公文包常装有大量现金,我们一起请他吃饭,乘他酒醉,各取1万元数日后还他钱,以了债务。陈、龙二人皆同意。同年12月31日晚,伍约龙、陈二人在市内"又一春"饭馆单间请吕明吃饭。龙北在行前叫上其表弟李义帮忙,并告知与伍、陈二人商议之事。
当晚,伍、龙二人与吕明如约到"又一春",李义随龙北来后在饭馆外等候。陈德因怕事,未到饭馆就悄悄走了。伍、龙两人频繁向吕明敬酒,趁吕明酒醉迷糊之时,将吕明的公文包打开,正欲分点现金时,忽被送菜的服务员王水撞见。伍龙慌忙翻窗而去,龙北夺门而走,王水追出饭馆。李义跟在龙北身后,边跑边用自带的火药枪朝天鸣放。王水未追赶,返回饭馆,从地上收起一把钱,放入衣袋内,并叫出租车将吕明送回家。第二天,王发现这一把钱有5千元,但均是假钞。
问:如何认定伍龙、陈德、龙北、李义、王水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1)伍龙、龙北、李义主观上有非法取得吕明财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吕明财产的行为,使用刑法抢劫罪规定的其他手段和暴力,故构成抢劫罪。
(2)陈德参与了犯罪预谋,但在犯罪行为开始时、犯罪结果发生前,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
(3)王水趁乱窃取吕明的现金,虽是假钞,但构成盗窃罪。
本题考共同犯罪、抢劫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盗窃罪等。
4、张某内心憎恨王某良久,欲致王某于死地,但又不愿因此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终有一天,想出妙计:“借雷杀人”--张某知道城郊森林是闪电雷区,经常劈死野兽,欲借此杀害王某。张某从中央天气预报得知:次日城郊森林有雷阵雨,故告诉王某城郊森林有野果子非常好吃,并且已经为数不多,建议王某明天采果。
   第二天,王某果然去城郊森林采果,当天果然有雷阵雨,王某果然不幸被雷劈身亡。
   问:张某是否够成犯罪,并分析原因。
   答:不构成犯罪。原因用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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