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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9年司考大纲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考经验 2009-05-27 收藏 : 0 查看 : 283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郞凤

文章来源: 政法英杰

  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终于在广大考生的翘首期待下出炉了,拿到新的大纲,笔者感觉变化是非常大的,首先从体例上说,14个部门法基础上新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升到独立编的地位,似乎向我们透露出了某些信息。根据政法英杰王朝勇老师的预测,第四卷论述题会有类似“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谈一下如何正确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这样的题目,笔者也认为这一知识点在第四卷考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因此,将相关资料贡献给大家,希望大家熟知,如果考到,也好心里有底。

  2007年岁末,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强调我们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胡锦涛在勉励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特别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胡锦涛提出要始终坚持的“三个至上”,不仅是对于大法官、大检察官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对我国包括政法战线干部在内的所有党政干部的普遍要求。因为“三个至上”所蕴涵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三个至上”不但具有丰富深刻的理论内涵,而且对于各级领导的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同党的“为人民服务”、“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并且有所发展。

  一、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

  “党的事业至上”,对于所有中国共产党人来说,这是最根本的要求,对于拥护党的广大群众来说也应该具备这样的信念。我们党的事业与人民的事业是完全一致的,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除了为人民的利益奋斗外,党没有自己另外的特殊的利益。

  二、“人民利益至上”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

  “人民利益至上”,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历史活动都是以追求一定目的的人的活动,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也理应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受者。但在不同历史阶段和社会环境,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很不一样。《共产党宣言》曾经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其实,历史上一切进步力量的代表人物多少都与人民的利益联结在一起,或者至少在主观上都是力图表明自己是以民为本、为民谋利的。这种民主性的精华成分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和总结。

  在最近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的纪录片《走近毛泽东》中披露了这样一段史实,一名外国记者向毛泽东提出这样的问题:“您认为共产党的地位和中国人民之间的位置应该怎样摆”时,毛泽东诙谐而又深刻地回答:“你是问我老子和儿子的关系问题吧。我可以坦率告诉你:在我看来共产党是儿子,中华民族是父亲。”可见,人民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是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一贯的宗旨。胡锦涛在座谈会上的讲话完全秉承了“人民利益至上”原则,高屋建瓴地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他强调了政法工作必须维护人民权益。他说:“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国家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三、“宪法法律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宪法法律至上”,这是党中央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最新概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突破。关于“宪法法律至上”问题,我国法学界过去有过讨论。有人担心提“宪法法律至上”会与加强党的领导相抵触,有的甚至认为“宪法法律至上”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我们不必借鉴也不能借鉴。但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讲的:“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宪法法律至上”也是这样,它绝对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恰恰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巨大进步的思想结晶,是对治国规律的宝贵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胡锦涛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和25周年之际反复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他还说过:“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因此,提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绝非心血来潮,而是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产物,它顺理成章、应运而生。因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党的意志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讲“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讲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四、宪法法律是手段,人民利益是目的。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之间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笔者认为,“三个至上”中“人民利益至上”是最核心、最根本的。从事党的事业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谋利益,党是手段,人民是目的;党是代表,人民是本体。同样,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法律是手段,人民利益是目的,宪法法律是为人民利益而备而设的。至上的宪法法律应该是指体现公平正义、体现人民利益的良法,而人民利益至高无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司法考试是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考试。党的政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司法考试往往都会紧跟时代潮流,尤其是最新的大政方针、基本国策,因此请考生多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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