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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第76条引发委员激辩

立法动态 2007-10-27 收藏 : 0 查看 : 698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徐笛 李仲虞

文章来源: 中国青年报

    机动车无过错该不该担责任?

    道交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最高拟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时,第76条的修正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激辩,一方认为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赔偿比例适当,一方认为
机动车无责无需再赔偿。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很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网民也提出了不少建议。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可以说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南振中委员说,草案在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面比较充分,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比例高出20%。草案还新加规定,机动车无责时,也需承担最高10%的赔偿责任。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法律责任上给予倾斜,可以使机动车驾驶人更加谨慎,有利于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条款、各项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硬要求机动车一方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这就有点“于法无据”,建议将其删掉。这样才能较好地体现“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令人心服口服。持有同样观点的还有陈士能委员,他说,如果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还要担责,这样的规定令人无法理解。

    也有常委会委员支持机动车一方多担责。周玉清委员说,草案的修正也应充分考虑现阶段的实际国情。比如,农民往往对交通规则不甚了解,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后,整个家庭都会受到拖累。还有的委员认为,在道路上,毕竟行人是弱势的一方,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有违章的行人也同样有违章的机动车,在违章行为无法完全消除的情况下,法律应体现对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还有的委员提出,道路设施设置也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此时交通管理部门应担责。陈难先委员说,以北京的平安大街为例,在部分路口一次绿灯只能让行人走过一半马路,红灯亮起后,行人要么抢行过街,要么站在车流中间,这时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也应担责。

  律师说法

    道交法修正解决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世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范伯松律师表示,新法的修订主要解决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更便利了。以前道交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有过错的证据需要机动车或者交通队来寻找,现在只要持交通队责任认定书法院就可裁决。

    同时,修订后的法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条比以前相应的降低了机动车所承担的赔偿比例。以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南二环奥拓撞人事故为例,法院认定司机对行人之死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行人横穿二环主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按照新法规司机一方赔偿额度是40%。

    范伯松律师表示,修订后的法规比以前有所进步。

    北京数据

    1353起交通事故使用全责条例

    2005年5月,北京开始实施《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在其后的一年内全市共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6294起。其中,死亡事故1222起、伤人事故4769起、车辆损失事故303起。交管部门使用《标准》全责条款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事故有1353起,占适用一般程序事故总数的21.5%;使用《标准》中AB类条款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事故有2665起,占适用一般程序事故总数的42.3%。

    《标准》向社会公开了交管部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将交管部门办案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对办案民警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取得了百姓放心、民警省心、警民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据统计,《标准》实施以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信访案件22起,占信访总数的11.9%,比上年同期下降77.3%,98%的受访当事人对民警的工作表示满意。(徐笛 李仲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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