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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新旧大纲对比及明师精析 经济法

法考干货 2011-05-22 收藏 : 0 查看 : 122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万国司考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与2010年相比,2011年经济法部分以完善修订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及变更考点。大纲附录部分删除1个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新增2个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新增考点】无

  【删除考点】无

  【变更考点】无

  【万国明师精析】

  2011年无增删及变更考点,仍以以往重点为主,经济法部分仍结合各科重点法条复习,事半功倍。

  【新增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该法为2011年新增,若出考题则以选择题形式出现,预计司考中一般考察分值在2分左右。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注意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免征车船税对象的规定,注意四种车船为免征对象,易出多项选择题。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象的规定,易出多项选择题。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象的规定,易出多项选择题。

  主体方面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象方面是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车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办理登记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车船税申报的规定。

  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若出考题则以选择题形式出现,预计司考中一般考察分值在4分左右。

  一、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类别 待遇条件 特殊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工伤保险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失业保险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社会保险法特殊的例外

  第三十条(不支付的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工伤排除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待遇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十一条(待遇停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相关下载=

  1、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万国明师解读word版

  2、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word版免费下载(新增必考,2011年司考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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