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7-12-06 收藏 : 0 查看 : 539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促进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担负着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职责。入世后,人民法院能否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和包括TRIPS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正、高效地处理好知识产权案件,关系到为我国入世后的社会和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问题。所以,如何做好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其中,正确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做好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案例: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我国著作权法未赋予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作品是否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法院认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网络上作品的使用问题,但我国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本案中,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数字化及其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规定,但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的原则认定在网上使用作品的行为仍然在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内。这涉及到在我国应如何确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保护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一问题呢?这是由于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总是使在一定条件下制定的法律处于滞后的状况,因此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经常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挑战。另外,各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也不一,为协调二者而制定的国际条约很多,对国际条约的认识和理解也会产生歧义,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也就必然产生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必须与该国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水平相一致,保护高了或低了,或者会阻碍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或者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以及他人的利益,因此是我们不得不予以关注的课题。入世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会越来越多,我们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也越来越重,正确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更是我们所面临的而且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那么,遇到具体的案件,我们应如何把握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是确定保护知识产权标准的依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范围、权利的限制、保护的期限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首先必须以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为依据来确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以现行法律落后了、情况发生变化了或者以符合国际潮流等为借口不执行现行法律的规定都是不允许的,这一点尤其需要引起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 第二,我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是确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依据。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在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的同时,也确立了最低保护原则;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因此,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也是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依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有关公约的规定要有正确的理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能超过我们的承诺。比如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1)的规定:联盟各国应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构成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的、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商标的复制、仿制或翻译,而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没有扩大到与该商标注册时指定的或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第三,利益平衡原则也是确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依据。利益平衡原则是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知识产权法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公共利益,要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对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这一点尤其重要。这一条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与新技术发展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时,要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对本文上述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一方面认为,著作权法对作品在网上的传播没有规定,但依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本义,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互联网刚刚发展时期,因此在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原告作品构成侵权的同时,没有追究被告过重的民事责任,这就较好地确定了保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