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2-09-04 收藏 : 0 查看 : 4772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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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是每年必考内容,属于隔年考查内容。鉴于2011年未考查,2012年应作为学习重点,其命题角度通常包括:(1)这八种罪是指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只要实施了这八种具体犯罪行为就需要负相应刑事责任,定罪罪名为这八种。因此,需要准确识记这八种行为,并注意刑法分则罪名中含有这八种行为的犯罪,特别是法律拟制的转化犯。(2)这八种行为均为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但要特别注意法律拟制的故意犯罪。(3)行为人既可以是八种罪的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也即,行为人对这八种罪仅实施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准确识记法条中的八种行为,并把握刑法分则犯罪中含有这八种行为的情形,特别是法律拟制的转化犯并注意以下疑难情形的判断: (1)准确识记八种行为,不包含绑架、拐卖行为,但对绑架、拐卖过程中实施的杀人、重伤害、抢劫、强奸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毒品,只有贩卖行为,不包含走私、运输、制造等行为。 (2)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只有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方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否则不转化,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第238条)。 (3)行为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92条第2款)。 (4)行为人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造成他人重伤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第333条第2款,其中的“伤害”限于重伤)。 (5)抢劫包括:A.普通法条的抢劫罪(263条),还包括特别法条的抢劫,如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127条);B.法律拟制的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第267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论。 注意:不包括事后抢劫,即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隐匿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但是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可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