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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内容,分值1-2分,关键是掌握考试尚未考查的角度或疑难的角度: (1)防卫起因:无过失的侵害可以防卫。 (2)防卫对象:共犯中,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例:甲教唆乙殴打丙,乙殴打丙,甲没有殴打丙,丙只能对乙实施防卫,不能对甲实施防卫。 (3)特殊防卫的起因:必须是针对人身的严重暴力性犯罪,严重暴力指的是采取暴力手段或方法,而非犯罪的性质。例:强奸、抢劫虽然性质上属于暴力犯罪,但当采取昏醉的手段实施的,不得行使特殊防卫权,可以行使一般防卫权。 (4)不作为犯罪:正当防卫不是不作为犯罪先前义务的来源,不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例:甲持刀抢劫女子乙,路人丙勇斗歹徒甲,争夺刀的过程中将甲刺伤,血流不止,甲向乙丙求救,乙丙未施救,甲因抢救不及时血流过多而死,丙不因正当防卫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