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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预测:共同犯罪

法考干货 2012-09-06 收藏 : 0 查看 : 4284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梁清源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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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是每年试题必考内容,分值会达到8分左右,通常的角度包括:(1)共犯成立(刑事责任年龄、承继共犯);(2)狭义共犯理论;(3)共犯独立、从属理论对教唆犯处理结论的差异;(4)共犯实行过限的责任;(5)共犯成立、共犯过限是卷四案例必考内容,也是采分点。

  2012年需要注意以下内容的把握:

  (1)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者与他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例:18周岁的甲唆使15周岁的乙盗窃他人的财物的,甲不构成间接正犯,二人成立盗窃罪共犯(2012年司法部卷二第58页)。

  (2)承继共犯:犯罪既遂之后,不成立承继共犯,可能构成窝赃、包庇罪;但对于继续犯可以构成承继共犯,如: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重婚罪、持有型犯罪等。

  (3)狭义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以分工不同,分为实行犯和狭义共犯,狭义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命题人在设计试题或表述共犯时,常常所指为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例:2009年卷二第6题B项: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是错误的命题,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同位概念,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如果了解狭义共犯的理论就很容易判断正误,否则就很困难。

  (4)共犯独立说与从属说对教唆犯处理的差异:当被教唆者拒绝教唆(无罪)或犯罪预备时(一般也无罪),对被教唆者而言均无罪,若根据共犯独立说,教唆者均为教唆未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未遂量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根据共犯从属说,甲乙均无罪处理。

  (5)共犯实行过限的疑难情形案例:

  例1:甲乙丙以轮奸的犯意对丁实施暴力,甲乙奸淫了丁,丙中止,甲乙丙成立强奸罪的共犯,均属于“轮奸”的加重情形。

  例2:甲抢劫乙的挎包,向乙的肚子猛踹一脚,乙仍紧抓挎包不放,甲的朋友丙路过参与进来帮助甲也向乙的肚子猛踹一脚,使得挎包得手,乙倒地因脾脏破裂死亡,但是无法证明是谁踹的。甲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仅甲对乙死亡结果负责,丙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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