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2-09-06 收藏 : 0 查看 : 3648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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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在大纲中属于“章”一级的标题,每年必考1-3分。2012年需要结合新的法律文件关注以下考点与角度:(1)死刑(老人、孕妇、未成年;死缓;限制减刑);(2)禁止令(适用对象、决定主体、期限、违反后果);(3)缓刑、假释、减刑、限制减刑、禁止令、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条件。 在具体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 (1)不适用死刑的对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注意:时间界定标准,针对孕妇、老人均为审判时,针对未成年为犯罪时;老人不适用死刑有除外规定,孕妇、未成年是绝对不适用死刑(没有除外规定)。 (2)死缓考验期满的后果:故意犯罪,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未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未故意犯罪且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注意是确定的数字,而非以上或以下;修改了原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3)限制减刑的对象:判处死缓的累犯、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等暴力性犯罪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对于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4)禁止令:A.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假释的犯罪分子);B.由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单独作为一项宣布;C.禁止令的期限,缓刑不得少于2个月、管制不得少于3个月(但判决前先行羁押折抵刑期致使管制少于3个月的除外);D.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情节轻微)违反禁止令,由执行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E.被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F.3次以上违法禁止令,或违法禁止令造成严重后果,或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而再次违反禁止令,均属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5)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A.被判处管制、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B.必须针对已决犯,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如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