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2-09-06 收藏 : 0 查看 : 3495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刑罚裁量是司考大纲中“章”一级的标题,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必考3-5分左右。通常的考点与角度包括:(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总则、分则共37个);(2)累犯的条件;(3)缓刑的禁止条件;(4)自首与立功(异种罪行、如实供述、职务犯罪、单位犯罪);(5)累犯、从重、加重、坦白、自首与立功是卷四案例采分点。 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应当从重处罚情节:A.其中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既属于分则规定的独立犯罪,同时又是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B.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未利用职权也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C.综合的命题角度,会将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与罪数、加重犯、共犯、独立罪名等放在一起来考查。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但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3)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均不适用缓刑;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适用缓刑的可能,禁止的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自首:A.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的罪行虽然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但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属于异种罪行,成立特殊自首; B.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量刑身份的,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但隐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隐瞒量刑身份,不构成自首; C.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渎职,在司法机关侦查受贿案件期间,主动交代、如实供述因受贿所犯的渎职罪时,对渎职罪虽属于异种罪行,但不构成自首; D.贪污贿赂犯罪,实务中,纪委会先于介入案件,纪委介入案件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5)坦白已经由酌定情节被《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为法定情节,案例分析中为采分点,答案中应体现该情节。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已经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