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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侵害人身自由的重要犯罪,近年每年必考,2011年围绕着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考查了8分,2012年仍应关注该罪名,重点把握尚未考查角度。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考查角度通常为该罪的认定、既遂标准、加重情形、此罪与彼罪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具体学习过程中,特别注意: (1)既遂标准:对于收买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或出卖捡拾弃婴,或出卖自己亲生子女或养子女的,以卖出为既遂标准;对于其他情形,以行为人或第三人控制受害人为既遂,不以卖出为既遂。 (2)加重情形: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因犯罪行为常常有轻生的心理,而自伤、自残、自杀的,但均因与犯罪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被认定为加重情节(自伤、自杀不是抢劫、强奸等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形),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个特例。被害人或亲属因拐卖行为而自杀、自伤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3)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对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不另行成立强奸罪,以拐卖儿童罪与强奸罪并罚。 (4)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他人明知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阻止公安机关人员实施解救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非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妨害公务罪。 (5)一罪:A.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奸淫或胁迫、诱骗其卖淫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加重处罚;B.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拘禁行为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6)数罪:A.拐卖妇女、儿童,又对其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B.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其进行其他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C.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未成年的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