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2-09-07 收藏 : 0 查看 : 8374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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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必考:2012年司考“新增必考”相关专题 依惯例,司考“新法必考”、“逢修必考”。因此,2012年刑法新增的自首和立功、减刑与假释和禁止令的三个司法解释都必然会考查。现就禁止令的司法解释作简要的备考提示: 1.考查分值0.5-1分,以“选项”或“试题”为单位进行考查,难度不大。 2.命题角度: (1)禁止令的适用对象2类人: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注意:1)与社区矫正的对象相区分,禁止令的对象不包括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2)与2012修订刑事诉讼法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禁止令相区分,两者虽然禁止的内容相似,但针对对象、决定权主体等均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已决犯,后者针对的是未决犯;前者决定权的主体法院,后者公检法都有权。 (2)禁止令的相关主体:1)决定权:法院;2)执行权:社区矫正机构;3)监督权:检察院;4)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当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不严重,由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当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注意:法院作为违反禁止令的处理机关,只针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且限于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 (3)禁止令的期限:短于或相同于管制或缓刑的期限,同时开始执行。注意:1)禁止令的期限一定不会长于管制或缓刑的期限;2)禁止令的期限有最短限制:被判处管制的禁止令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但因判决前先行羁押折抵刑期致使管制期限少于3个月的除外;被判处缓刑的不得少于2个月,没有除外规定。 (4)考查难度应限于以上三个命题角度,不会细致到犯什么罪具体不能接触哪些人、做哪些事、进入哪些场所。但应了解四点知识:1)禁止令的事项: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的一项或数项内容;2)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a.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b.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处罚,再次违反;c.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d.其他。3)犯罪分子减刑,禁止令期限可以相应缩短。4)禁止令由法院在裁判文书主文中作为单独一项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