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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极有可能考查的5个刑法开放性试题

法考干货 2012-09-13 收藏 : 1 查看 : 8649 评论 : 1

原创作者: 徐光华

文章来源: 新浪网

  1、关于共犯独立性与从属性的问题

  所谓共犯的独立性,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成立犯罪,不取决于实行犯是否构成犯罪,而取决于其本人。意即,只要共犯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教唆、帮助行为等),就可以成立犯罪。

  所谓共犯的从属性,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从属于实行犯的,如果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或者说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其他共犯人不成立犯罪。

  案例: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乙当场答应,后来乙立即反悔。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案:乙未着手实施犯罪,一般可认为无罪。对于甲的行为,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成立教唆未遂,理由是共犯独立性说。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无罪,理由是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既然乙未着手实行犯罪,甲的行为从属于乙,故甲也无罪。

  案例:B准备入户抢劫C的财物,邀请A为其望风,A答应。但是,B翻墙入室以后,在着手实放暴力行为以前,突生悔意,不再抢劫,从另一侧门悄悄离去。A在C家墙外苦苦等候了2个小时后,被警察抓获。

  问题:对于A、B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B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对于A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A的行为无罪,因为B未着手实行犯罪,故A的行为无罪。共犯独立性理论认为,A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

  2、关于盗窃罪的秘密性问题

  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观点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陈兴良教授也持此观点)。但部分学者认为,公开的、以和平方式取走他人的财物也成立盗窃罪(周光权、张明楷持此观点)。从历年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未曾出现过公开、和平方式取走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的情况。但考生需要掌握上述两种观点。

  案例:乙站在自己的摩托车旁吸烟,甲骑上摩托车就跑,乙追赶不及。

  问题:甲的行为可能存在几种处理意见,理由是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抢夺罪(2003年司法考试真题采取此观点),该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一般认为明抢暗偷,本案是公开取走他人财物,成立抢夺罪。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只要以和平的方式(即没有侵犯人身权利的可能性)取走他人财物,就成立盗窃罪。需要说明的是,这一问题如果出现在选择题中,为了尽量避免争议,仅可能出现盗窃或抢夺其中的一个选项,而如果出现在卷四题中,可能会问有几种处理意见。

  3、关于诈骗罪中的自愿处分财产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自愿处分财产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处分意识”,即被害人认识到了自己处分的财产。但对于被害人的“处分意识”应达到何种程度,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持严格处分意识说,要求被害人要认识到自己所处分的财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一种观点持广义的处分意识说,只要被害人认识到了自己处分的财物的种类就可以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处分的财物的数量、质量,即使被害人没有认识到其交付的财物的数量、质量,只要认识到了种类,也认为被害人处分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案例:甲来到一个超市,欲购买佳能数码相机一部,在一个佳能相机盒中放了两个相同的相机,在付款中,售货员以为是购买一个相机,仅收取了一个相机的钱(5000元)。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该种观点的理由是严格处分意识说,该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交付的产品数量,可以认为被害人并没有处分意识,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一种观点认为成立诈骗罪,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被害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处分的财物的种类,只是对数量没有认识,可以认为被害人主观上有处分意识,故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关于承继的共同中,中途加入进来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在前行为人已经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中途加入进来的共犯人在多大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多数观点认为,中途加入进来的人成立共同犯罪,只是不对前行为人先前所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往司法考试答案均持此说)。也有观点认为,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对整个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有部分观点认为,中途加入进来的人,仅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丈夫A基于抢劫的意思深夜在某偏僻处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此时妻子C应A的要求持手电筒照明,A顺利将B散落在地的财物取走。

  问题:对于C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C的行为可能存在三种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C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C不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持完全肯定说,主张后参与者在前一行为人的行为尚未结束之际参加犯罪的,一律应当与前一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共同正犯,即便是前一行为人造成的后果,也需要后续加入者承担。故C成立抢劫(致人重伤)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二种观点持完全否定说。该说认为,后参加者只需要对其参与的犯罪负责,在其参与之前,他人所造成的后果,即便后行为人对此有认识,也不需要其负责。C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关于不能犯问题

  对于不能犯,能否以犯罪论处。通说的观点认为,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历年真题中,杀小孩结果杀成了尸体、强奸时发现对象是男人,都肯定了成立犯罪未遂,而非无罪。但对于法益侵害可能性较小的不能犯,理论上现已经形成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犯罪未遂,一种观点认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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