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动态 2012-11-25 收藏 : 0 查看 : 1367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普法网
一、成绩异议时间 据司法部消息,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二、成绩异议范围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三、成绩异议注意事项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