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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大纲新增《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命题角度分析

法考干货 2013-05-12 收藏 : 0 查看 : 2933 评论 : 1

原创作者: 司考名师

文章来源: 众合教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见下文“蓝色粗体字”部分。搜索微信公众号“学法网”并关注,最有价值的司考资讯为您免费推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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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命题角度分析】新修订的第28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做了相应调整,强调了律师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参加诉讼等,而不再是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命题角度分析】新修订的第31条将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为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命题角度分析】新修订的第33条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利,与《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可以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凭借的文书是: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是对律师会见权的重要保障。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命题角度分析】新修订的第34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律师阅卷的范围做了相应调整,规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命题角度分析】新修订的第37条第3款的情形限于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情形,通知的对象包括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 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命题角度分析】新修订的第38条第2款删除了“财产安全”,可见律师不再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其他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注意对于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或其他人已经实施完毕、后果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律师也负有保密义务。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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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游客 2013-5-21 20:09
最后那条解读应该是对正在和准备实施的侵害财产的犯罪事实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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