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3-05-17 收藏 : 0 查看 : 9828 评论 : 0
文章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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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为您免费推送最有价值的司考信息! 人民网北京5月16日电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近日公布,15日,政法英杰杨雄、房保国和张洋三位司法考试辅导名师做客人民网,为广大考生详解2013司法考试大纲及复习策略。 【访谈实录】 [主持人张洋]:亲爱的考生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节目。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隆重出台为广大考生进行复习指明了一定的方向,十分荣幸,今天邀请到了司法考试名师、政法英杰房保国老师、杨雄老师、张洋老师进行大纲的解读。 [张洋]:首先请允许我做自我介绍,我是张洋,研究方向是大民法,我博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老师。我旁边的房保国老师,是北京大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现在就职中国政法大学。杨雄老师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在就职于北京师范大学,下面由我们为广大考生解读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首先有请房老师解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2013年司考大纲解读 相关阅读:(1)民事诉讼法题库 (2)民事诉讼法限时测试(3)民诉法试题讨论 [房保国]:非常高兴解读今年的新大纲,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从司法考试大纲来看基本保持稳定。每年大纲变化主要是在新法修改中,而这对两大诉讼法体现尤为突出,民事诉讼法在卷三、卷四来考,卷三每年大概36分,卷四每年21分。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号进行了大规模修改。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号正式生效,无疑对2013年考生来说民事诉讼法修改是重中之重,民事诉讼法常考的重点章节,比如管辖、一审、二审,这是没有什么变化的,纵观今年大纲,民事仲裁这块新增考点22点,大概有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专家辅助人、电子数据等等,可以说增加的22个考点,基本属于新民诉法修改的内容。另外民诉法删除了5个考点,主要是涉外民诉这章,比如财产保全和国外规定不一样,这次修改都统一了,所以一定程度来说,民诉法修改对考试是个好事儿,因为简化了考点。 [房保国]:首先考点一,我们民诉法这次大纲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来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诉也要奉行诚实信用。2013年考试中诚实信用原则很可能出到论述题或者理论试题。第二个是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次把监督范围拓宽了,除了传统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这次我们增加了检察建议制度,比如大家要增加检察建议提起的级别。第三是公益诉讼,什么叫公益诉讼?我们当前像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越来越突出,谁可以提起诉讼?我们传统当事人要求必须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次公益诉讼突破了这一理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上海、广东发生一起案件在北京本来和这个案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提起,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单位组织才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房保国]:第四是第三人撤销制度,如果第三人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原法院起诉推翻原来的判决。第三人撤销该怎么落实还有待司法解释的细化。第五是电子数据,像当前网络比较发达,像博客、微博也比较流行,像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等,严格说来传统视频资料是录音录像,现在有个新的叫电子数据。第六是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案件专业的问题,当事人、律师、法官不懂,怎么办?可以请一两位这方面的专家进行协作,专家的任务是干什么?第一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二对相关专业问题提供咨询,当然专家辅助人不是新制度,以前司法解释有规定,这次立法化了。第七是电子送达,随着科技进步,人们传递信息方式不像以前那么原始,这次通过打电话、短消息都可以送达。第八保全,以前是章节的题目叫财产保全,这次叫保全,保全包括三种,第一证据保全,第二财产保全,第三行为保全。这次对证据保全增加诉前证据保全,对财产保全延长了诉前保全的时间,这次是30天,第三是增加了行为保全,就是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比如要求对方道歉,也可以是不作为。 微信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为您免费推送最有价值的司考信息! [房保国]:现在闹的比较热烈的王老吉和加多宝案子,加多宝打了全球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可能对公众会引起误导,所以最近王老吉起诉加多宝,但是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了诉前禁令,不管案子有没有诉讼,先要求你停止宣传,这就属于行为保全,行为保全也是适用财产保全的规定。第九是恶意诉讼,当前通过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事情越来越多,所以这次在强制措施增加了对恶意诉讼的制裁,对恶意诉讼的人可以罚款、拘留,这次民诉法修改大大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比如对个人罚款5万以下,对单位最高可以100万。第十增加了先行调解原则,我国非常重视调解,这里讲的调解是法院组织的调解。第十一增加了证据交换举证期限。第十二赋予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这是难能可贵的,为了增加当事人的意识自治,比如当时起诉的时候比较简单的案子可以转为督制程序。 [房保国]:第十三规定了小额诉讼,我们国家大家都知道实行两审终审,这次实行了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就是当地省级年收入30%以下的。第十四增加了两个特别程序,第一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实现了担保物权,诉讼中通过普通程序很烦琐,所以我们确定了特别程序。第十五对司法监督程序这块,对司法监督程序首先是申请债权人,把申请再审时间缩短了,以前是两年现在改为六个月,当然六个月是有例外的。另外检察院抗诉的要求也是有重要的修改。最后是执行这块,执行中我们确立了拍卖优先原则,拍卖和变卖有什么区别?拍卖是有多个竞拍者,变卖是参照市场价进行评估进行出卖,是拍卖好还是变卖好?显然是拍卖更加公正,这次民诉法确立的原则是拍卖优先,只有当一个物品不适宜拍卖时,比如物品是一汽车苹果马上腐烂了,走拍卖很麻烦,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进行变卖。 [房保国]:这以上是我们简单列举了民诉法大纲中新增的十几个考点,整体来说民诉法修改幅度有限,只改了60条,条文相对比较简单,希望大家在今年考试复习中紧密结合新大纲增加的考点,争取在民诉上取得高分。 [张洋]:房老师我们能不能这样理解,对于民诉法的修改体现了强烈的人文主义关怀,比如您提到的调解先行、拍卖优先,这些制度都是在保障我们权益人的权益。是不是能够做这样的理解? [房保国]:对,这也是民诉法修改的重要精神,有许多方面为了纠纷的解决、保持判决的稳定性等迈进了一大步。第2页查看《杨雄:刑事诉讼法2013年司考大纲解读》#p#副标题#e# 二、刑事诉讼法2013年司考大纲解读 相关阅读:(1)刑事诉讼法题库 (2)刑事诉讼法限时测试(3)刑诉法试题讨论 [张洋]:房老师的解读令我们有醍醐灌顶之感,希望广大考生复习时整理清晰的思路。下面有请杨雄老师解读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 [杨雄]: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在人民网论坛中针对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的变化,来给大家做全新的解读。刑事诉讼法大家都知道在每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分值在72—73分,去年刑事诉讼法达到82分。刑事诉讼法仅次于刑法和民法的部门法,更多的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记,有些东西背下来可以做题。正如房老师所讲,我们司法考试大纲中间每年新增加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会成为当年命题老师考察的重点,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也有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2012年底公安部等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最主要的是三大司法解释,一个是《六机关规定》,有40条,第二是高法解释。第三是高检规则。正因为有了司法解释的修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考试点进行重新梳理,实际上司法考试大纲有些知识点并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加丰富的内容,或者跟过去有不一样的地方。下面从两个角度做一个解读。 [杨雄]:第一看一下司法考试大纲在形式上增加或者删除的地方,当然删除的不重要了,而且2013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删除的考点往往是不具有可考性的考点,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但是新增的一些考点,让我们还是重点加以把握的。首先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对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部分,把考点细化了,把原来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细化为六个新增加的子考点,第一辩护人的阅卷权,大家要注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扩大了辩护人阅卷的范围。同时我们司法解释中间对于阅卷的方式也作出很多新的规定,大家知道阅卷就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当然最常使用的是复制,复制明确列举就是拍照、扫描、复印等方式。第二是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大家注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以及司法解释中间新增加的内容,首先是辩护律师可以拿着三个证就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迟不能超过48小时。 [杨雄]:第二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规定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高检规则具体解释了什么叫重大贿赂犯罪,有三种情形,第一贿赂数额50万以上,第二重大社会影响,第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高检规则第二个新增加的规定,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如果有碍侦查信息消息,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要许可。最后是终结之前应该让律师见到嫌疑人。第三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可以核实证据、不被监听。关于调查取证权,也是新增的考点,我们的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严格来讲辩护律师有自行调查取证权。 [杨雄]:接下来关于辩护人的申诉控告权,辩护人针对公检法机关阻碍他依法行使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控告。最后还增加了一个考点,叫做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特别要注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了保证辩护人诉讼权利,规定追究辩护人犯罪要追求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原则。还有一个规定,如果这个辩护人是个律师涉嫌犯罪,可以告知律协。 [杨雄]:接下来第二个新增考点,涉及强制措施里的监视居住,尤其要注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新增了注册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们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单独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有两种。第二个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在看守所、拘留所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要满足三个条件,有正常生活休息的条件,第二便于监视管理,第三要保证办案的安全,而且我们司法解释增加了规定,不能收费,不能说是个流浪汉就收你租金。第三应当折抵刑期。另外还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最后还有一点,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每两个月审查。 [杨雄]:接下来,新增的考点叫不予逮捕的情形,这个考点倒不是特别重要,高检规则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都是比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比如说胁从犯、防卫过当、老人、小孩等,相反我觉得逮捕的条件更加重要一些,不予逮捕情形相对而言次要一些。 [杨雄]:接下来还有一个新增考点,关于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增加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六机关规定》也修改了,又恢复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该说明理由,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就通知公安机关不予侦查。相比而言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更加重要。 [杨雄]:还有新增加的叫拒绝辩护,几乎是每年必考,对于拒绝辩护,大家一定要结合法律援助辩护加以考察,法律援助辩护原来叫指定辩护。另外,我们的高法解释新增加了关于拒绝辩护的程序规定,比如说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之后,没有辩护人,法院应当怎么处理?现在改成了休庭了,不再延期处理。我们对于拒绝辩护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另案处理。同时拒绝辩护之后被告人委托新的辩护人,新的辩护人做辩护准备的时间过去是10天,现在改成15天。 [杨雄]:最后还有一个新增加的考点,二审程序中间,二审法院可以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这是新增加的宣判方式,这个一般掌握就可以了,掌握相关的高法解释中间的法条即可。 [杨雄]:另一方面,大家除了要掌握以上内容之外,对于2012年修改之后的《六机关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中间修改的地方或者新增加的内容也要重点加以掌握。那些内容从高检上来讲没有什么变化,但是从内容上更加丰富,而且条文非常之多,《六机关规定》,再加上刑事诉讼法,再加上司法解释,再加上高检规则有1500多条,大家复习时一定要掌握其中的重点法条,比如法条中间有很多新增加,或者跟过去规定不一样的地方,这些规定大家一定要注意,下面我简单的把一些修改的内容或者新增加的内容给大家提示一下,也可以给大家预测一下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是什么。 微信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为您免费推送最有价值的司考信息! [杨雄]:首先对于管辖,管辖中间我们的司法解释中间,对于地域管辖的主要涉及到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做了全新的解释。还有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做了修改。级别管辖主要还是要注意流转中间的一些规定跟过去不一样,具体怎么来操作有新规定。对于并案管辖是新增加的规定。对于辩护代理主要结合刚才讲的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还有法律援助辩护和拒绝辩护来理解。对于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每年必考。除此之外对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的转化这些都要进行重点掌握。对于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修改的地方,以及拘留的期限,逮捕的条件,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审查批捕的程序都要重点掌握。接下来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审判、赔偿范围有一些细化,甚至增加了一些规定,而且可以增加了很多相关的可考性的规定。关于侦查特别注意技术侦查。关于一审,特别注意专家辅助人停结会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对二审开庭审理适用的程序,还有二审审理程序中间有一些规定,还有二审审理之后的处理方式,还有上诉、抗诉的时间,还有上诉、抗诉的撤回。接下来对于死刑复合程序,同时对于死缓的复合程序跟过去也不一样,高法把一些过去小的司法解释吸收进来了。最后还有四种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很简单,但是高检规则规定的很复杂。还有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把一些司法解释删掉了,那些删掉的有些是由最高法最高检废除了,比如说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废除掉了,还有一些司法解释被吸收到高检、高法规则中来了也删掉了。 [杨雄]:所以考点没有什么变化,主要是形式上有些变化。 [杨雄]:以上就是我们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解读,希望大家在下去之后一定对这些重要的考点,对于新修改的司法解释作为重点进行复习,祝愿大家在2013年金榜题名,顺利通过司法解释,谢谢大家。第3页查看《张洋:民法及其他部门法2013年司考大纲解读》#p#副标题#e# 三、民法及其他部门法2013年司考大纲解读 相关阅读:(1)民法司考题库 (2)民法限时单元测试(3)民法试题讨论 [张洋]:谢谢杨老师,听完二位老师解读之后,我应该首先做一个自我批评,为什么?因为当年我考司法考试时,对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时过境迁,我稍稍统计两个诉讼法加在一起占到145分左右,是整个考试的1/4左右,所以请广大考生千万不要犯我这样的错误。下面由我为广大考生对民法和其他部门法做解读。 [张洋]:首先说民法,我做了一个统计,大概每年民法考察的分数在95分左右,也就是占到了总分的1/6,所以大家进行民法复习时一定要清楚,从07年开始每年对于民法来讲都有相关的立法文件或者司法解释出台,这些新增加的文件对于我们来年还有当年的司法考试来讲,肯定是考察的兴奋点,同样我们今年也不例外,今年需要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文的数目不太多,但是其中有些是对既有的民法理论进行修正,这些修正是广大考生复习时需要重点把握的。这些修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张洋]:第一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这里涉及到无权处分,其实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究竟怎么样,其实民法学界有长时间的争论,现在为止最高院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最终效力是有效的。怎么理解?刚才杨老师桌前放了一块手表,现在我把杨老师手表拿过来卖给房老师,很显然我这样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放在之前我这个无权处分行为待定,现在非常确定,我和房老师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有效之后很显然这个东西不是我的,那么房老师可以通过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来解决,这是需要广大考生进行把握的。并且在有这个法条规定的前提下做往年考题时,有些答案就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改。 [张洋]:第二是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关于所有权转移,还有标的物交付的问题。我们在谈到《物权法》时,第一反应是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但是现在我们的司法解释将债权的平等性有了一定的调整,如果以前我这里有一支笔,我卖给了10个不同的主体,可以说我和10个不同主体成立了10个买卖合同,那么对于10个债权来讲是平等的地位,最终谁取得这个笔的所有权取决于我,但是现在不一样了,那么需要进行几个层次的考量,对方是否已经受领了,对方是否已经支付了价款,谁的合同是成立在先的。现在需要按照这样的层次进行考量,最终确定你的债权是优先的还是滞后的,其实这是对债权平等性的理论修订,可以说给整个民法理论带来不小的冲击。 [张洋]:第三是所有权保留,在我们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所有权保留我们就没有太大的感觉,就是动产不动产都可以适用,现在发生了变化,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这个是我们一定要注意的地方。至于司法解释里的关于特种买卖、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等等,这些其实对既有合同法的补充,没有修正在里面,也没有矛盾的地方,时间关系不再多说这些。 微信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为您免费推送最有价值的司考信息! [张洋]:那么刑法和行政法也非常重要,非常庆幸的是今年司法考试大纲没有进行增删,一直保持平稳状态,那么刚才说的是卷二、卷三、卷四都涵盖了,那么还有卷一,当年我通过司法考试感觉卷一内容太琐碎,那么也要注意变化,至于法制史、法理学、宪法等等,这些没有任何变化,对于我们主要是增加了法律文件,比如国际法或者国际公法增加了出入境的管理法,国际司法增加了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国际经济法增加了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在复习时分出一定精力进行把握的。至于商法和经济法做的修改不是非常多,主要体现在两点,一个是劳务派遣方面的知识点,还有对于基金问题的规制。 [张洋]:我们今天的三位老师,为广大考生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进行了解读,希望今天三位的解读能够为广大考生朋友注入正能量,助力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感谢您的收看,谢谢。让您不再错过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信息,【点击进入邮件订阅】司考最新信息! 近期热门:2013年司考大纲最全信息(大纲全文+对比+解读等)【一帖在手,大纲可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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