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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刑事诉讼法15个考点预测

法考干货 不顾一切爱上2014-09-14 收藏 : 9 查看 : 2611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bnmbnm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考点十三:刑罚的执行

  执行机关

  执行种类

  人民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监狱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判决的执行;

  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 ★★(官司暂缓)

  公安机关

  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判决、裁定的执行。

  未成年犯管教所

  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

  考点十四:暂予监外执行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无期徒刑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仅此一种)

  注意: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

  1)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作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第254条第5款、第257条第2款的最新解释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2)在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取决于执行地点)

  3、收监

  收监

  情形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主体

  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法院决定的,法院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监狱或公安决定的,监狱或看守所向所在地中院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公安,公安负责追捕)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考点十五: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一共有四个,在此不押考点,内容不算太多,考生务必要引起对该章的重视,根据考试经验,对于四个特别程序的考察,至少每个程序考一道题目。所以请考生加强对本章节的复习,复习的顺序是先看刑诉法法条,然后看《高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最后看《高检规则》。相较而言,强调两个内容:

  1、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和救济制约

  适用要件

  ①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符合起诉条件,④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制约和救济

  ①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救济途经: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起复核或者被害人可以申诉,适用刑诉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的最新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1)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2)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考验后的处理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①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注意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的几个区别及其他

  (1)没收程序是中院的合议庭审理,最后做出的是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而强制医疗是基层法院的合议庭审理,最后做出的处理是决定,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能上诉抗诉。

  (2)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3)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撤销案件。【点击查看更多司考考前押题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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