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
  • 收藏

律师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职业群体

行业观察 不顾一切爱上2014-10-27 收藏 : 0 查看 : 333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冯雪玉

文章来源: 内蒙古日报

  律师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职业群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就此,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的杨晋律师。

  记者:通往法治国家的路上,律师的推动力如何体现?

  杨晋:法治建设首要解决的就是司法救济的核心地位问题,也就是树立起司法救济途径在全社会的公信力。让司法救济成为化解矛盾争议的核心机制,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首要标志。律师群体在作为司法救济机制中的重要成员之一,通过协助当事人对诉讼争议的具体参与,推进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机制,树立起司法救济机制的权威性。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有其得天独厚的法律实践资源,既可以通过事前的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论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事后的司法救济、调解仲裁等方式,参与到整个法律实践过程中。这种参与,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具有重要价值。

  记者:您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是否遇到过行政力量干预司法的现象?

  杨晋:在司法实践中,就律师群体而言,我们并不是行政力量干预司法的直接对象,但是很多时候我们从办案实践中可以感觉到背后这种干预力量的存在。尽管行政力量干预司法活动一般不会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更不会通过组织行为向法官施压,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采取打电话、写纸条等隐性方式进行的。行政力量所以屡屡干预司法并且能够得逞,很大程度缘于当前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与官员,所以法院缺乏抵制非法干预行为的底气。因此,只能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法官地位与经济的独立性,比如通过改革法院的资金拨付等方式,增强法院对于地方与行政的独立性。

  记者: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直接标志着这个国家的民主与法治程度。您期待此次全会带来怎样的改变?

  杨晋:从古至今,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在我国一直未被重视,这个现象从本质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中法律的地位问题,以及公民的法律理念问题。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如果律师的社会地位得到认可和尊重,就标志着我国的法治进程迈上了一个新的层面。全会公报里说:“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我们律师群体应当不辱使命,倍加珍惜时代赋予这个群体的成长契机,以精益求精的专业素养和高尚自律的职业操守,赢得全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2

赞一个

刚表态过的朋友 (2 人)

最新评论

相关阅读

我还没有学会写个人签名!
  • 449文章
  • 0收听
  • 2099听众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